河南新郑,初中老师在家给学生上网课时,被非法入侵直播间,并被弹出辱骂、性暗示等词

北寄波聊社会 2024-05-06 08:50:48

河南新郑,初中老师在家给学生上网课时,被非法入侵直播间,并被弹出辱骂、性暗示等词汇,老师当场哭了!事后老师被发现死在家中。警方立案调查后,在全国各地共抓获了11人,其中8人未满16周岁、2名成年人、1名16周岁未成年人。因家属拒绝尸检,警方定性为寻衅滋事并追究3人刑事责任。

(来源:南方周末)

刘女士是当地某中学的历史老师,2022年,刘女士按照学校安排,在家给学生上网课时,被“不明人士”非法侵入其直播间,并被弹出辱骂、性暗示词汇。

刘女士当场就被气哭了,并提前20分钟结束网课。

如果仅仅是一次,也就当作是恶作剧。可十天内,刘女士却三次遇到这种情况,对其打击很大。

在外出差的丈夫因连续两天都未能与刘女士取得联系,于是在2022年10月31日早上8时许,让小区保安帮忙到家里查看,结果却发现刘女士已死在家中。

由于当时家人和警方都不知道刘女士之前的遭遇,因此,警方并没有正式立案调查。家人从学校得知刘女士之前的遭遇后,与学校纷纷报警反映情况。

之后,警方成立专案组刑事立案调查。可警方要求尸检时,家属却想让刘女士入土为安,不同意尸检。

2022年11月2日晚上,刘女士的尸体被火化处理。

事发后网友们议论纷纷,并称之为“网课爆破”案。

后经调查取证,涉案人员分遍全国各地,共有11人。

这11人当中16周岁以下的有8人、16-18周岁有1人、2个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但警方只证实他们有一次非法侵入刘女士的网课直播间、持续不到4分钟。

1、本案争议很大,主要是本案的定性,以及到底是刑事处罚还是行政处罚等。

虽然家属主张刘女士的死亡与这11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但家属拒绝尸检,公安机关无法通过尸检来确认刘女士的死因,因此,司法机关均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刘女士的死亡与“网络爆破”具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只能对11人非法入侵刘女士网课直播间的行为,作出定性并依法作出处罚。

2、虽然刑法(修正案第十一)已经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有所降低,但14-16周岁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且应当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由于现在没有证据证明刘女士的死亡与11人的行为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可以排除本案构成上述几种罪名的可能性,故8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都不会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公安机关认为,11人以无事生非、寻衅作乐为目的,共同作案非法入侵刘女士网课,扰乱师生正常课堂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应追究法律责任。

刑法第293条规定很清楚,寻衅滋事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11人仅入侵过刘女士的网课一次,但其还随机入侵全国各地其他老师的网课,且受影响的师生达到5万人以上,故属于情节恶劣的。

刑法第25条同时还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认为,本案11个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因8人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故只追究一名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和两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且目前三人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当然,即便是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16周岁未成年人,还是会被减轻或从轻处罚的。

4、那么另外8个未成年人,是不是就可以放了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具体而言,虽然犯寻衅滋事罪时未满16周岁,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并没有说不给追究行政责任。

即16周岁以下的,除非未满14周岁,否则还是要治安处罚。但治安处罚后,一般也不会执行拘留处罚。

据此,公安机关对另外8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分别处以行政处罚以及批评教育等措施。

目前,当地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回应称,本案已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即等待3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最后,通过9人都是未成年人来看,其家长平时都没有尽到监管教育义务,希望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家长,务必要以此为鉴,反思一下教育方式是否有问题并加以改正,否则再闯祸就已经是成年人了,到时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他们就不再适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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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寄波聊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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