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坑了!”广东广州,一男子在4S店购买了一款新车并约定好提车日期。可提车前一天下午,却因下冰雹导致车子被砸坏,事后男子要求退换车,但4S店却以贷款和保险已经批了等于已经交付为由,拒绝男子的诉求。但男子认为,只要还没提车,责任就不能让其承担。男子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么?
(来源:今日关注)
前不久,陈先生与朋友到4S店处看车。看中自己想要的车型后,陈先生申请了车贷并在4S店购买了机动车保险。之后,双方约定好4月28日到店提车。
可谁也没有想到的是,4月27日下午,当地下起了冰雹导致陈先生所预订的那辆新车受损。
4月28日,陈先生如约到店提车时才知道这件事情。一开始时,陈先生还有点不相信。可看到车后,陈先生才发现,车辆外部有多处凹陷以及刮痕。
当时陈先生还以为,4S店会给他换一辆新车。可工作人员却说,这辆车的保险和车贷都已经批了,等同于已经将车交付给陈先生了,因此,不能退换车。
工作人员的意思是,只要保险和车贷都批了,车子就在陈先生名下,故只能修车处理、不能退换车。
陈先生当然不同意这个说法,自己明明是买新车的,结果车还没摸到就买到一辆有维修记录的机动车。
随后工作人员又提了出另一个方案。即4S店用原厂配件将车修好,再延长两年质保期,并补偿几千元。
陈先生的态度很明确,要么退款、要么换新车。
那么从法律上讲,陈先生的诉求,合理么?
首先,从法律上讲,不论什么品牌的机动车,都属于动产,应当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动产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224条明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动产物权必须是以交付为准。也就是说,车子是否已经交付给陈先生,不能以贷款和保险已经批下来作为依据。
即应当以消费者陈先生和4S店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拿到车钥匙、发票及机动车的相关证件为准。
其次,对于机动车交付之前所造成的损坏,应当如何确认责任归属,法律也是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上述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清楚,在机动车还没有正式交付给消费者之前,车子(标的物)的损坏,责任在于出卖人(4S店),这一点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最后,陈先生与4S店的合同约定是购买一辆没有维修记录的新车,可现在4S店却不能做到这一点。
民法典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具体而言,陈先生不能按时付款提车是违约,4S店不能提供一辆新车也是违约,违约方就要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4S店还是不能提供一辆新车,陈先生可以要求4S店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有网友表示,不论是任何原因造成的,只要车子还没有交到消费者手中,责任一定是由4S店承担的。
也有网友认为,按照4S店这个逻辑,如果车子被人偷了,是不是也要算在陈先生的头上?大家对于这件事,还有不同的看法么?欢迎大家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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