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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无罪!”辽宁大连,一女子与男友恋爱两个月后同居,期间女子曾两次被男友殴打。

“一审无罪!”辽宁大连,一女子与男友恋爱两个月后同居,期间女子曾两次被男友殴打。两人同居半个月后,女子在家中死亡,身上有刀伤。男友坚称女子是自杀,但检察院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可一审法院认为,男友“不可预见”,故认定为无罪。

(来源:红星新闻)

2022年2月份,女子徐某与男子单某确认恋爱关系。两人确定恋爱关系两个月后在某小区居民楼同居。

单某父母经营一家殡葬店,且也住该小区。

同年4月20日,徐某到殡葬店找正在喝酒的单某时,被单某殴打、单某父亲出面调解后,双方和好。

可仅隔4天,徐某又因生活琐事被单某殴打。

按理说,几天内连续被殴打两次,徐某应当立即分手才对,且两人在一起不到三个月感情也不是很深。

可徐某却并没有果断分手,且正因为徐某没有当机立断,导致几天后悲剧的发生。

同年4月25日18时许,单某与徐某及其朋友等人在外面吃饭喝酒至次凌晨。二人回家后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二人争执期间,徐某因刚洗完澡只包着一条浴巾,但二人却是从屋内吵到楼外。

二人回到屋内后,徐某穿上了一件衣服。二人继续争吵后,单某声称,徐某说了一句“我有什么地方对不起你”后,就撩起衣服往自己胸口上插了一刀。

1时02分,单某拨打120。后又声称怕来不及,故叫来同小区的父亲开面包车,将单某送到医院抢救。

34分钟后,徐某被送到医院,不久后就被宣告死亡。后经鉴定,徐某系锐器刺切胸部致左侧肺脏、心脏破裂大出血死亡;不排除本人所形成的可能性。

而对于为什么徐某胸口有伤、衣服却没有损坏,单某坚称是徐某自行撩开上衣并自行用刀插入的。

但徐某家属不认可这个说法,并质疑称:

第一,以徐某的性格不会被打而不还手、更不可能自杀、现场没有第三人可以作证。

第二,单某2014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不到两年又因聚众斗殴被判刑、2021年还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5曰。且案发前就曾两次殴打过徐某。

但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一审却认为无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1、那么为什么检察院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呢?

首先,虽然单某的说法确实很可疑,但鉴定报告证明不排除自行为之的可能性、且刀具被血液污染导致无法提取到指纹,即无法确认单某接触过刀,因此,根据刑法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就不能认定单某是故意致徐某死亡的。即应遵循疑罪从无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且必须做到排除一切合法怀疑并做到证据确凿的程度,才能定罪。

其次,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单某是故意造成的,但双方之前有争吵行为,且单某还殴打过徐某。因此,检察院认为,是单某的过失造成徐某死亡的。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可以或者应当可以预见其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可其却自信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犯罪行为。

说简单易懂一点。检察院的意思是,单某用言语刺激且还殴打徐某,其应当可以预见这样做,会导致徐某自杀的后果发生的,因此,构成过失犯罪。

2、那么一审法院为什么又会认为无罪呢?

前面已经说了,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行为人可以或者应当可以预见这种结果发生的。

一审法院认为,情侣之间吵架并动手,单某是很难可以预见徐某会用刀自杀的。即单某不可以预见。

注意!对正常人来说,这个判决也没太大问题。毕竟,谁也不会想到,情侣之间闹矛盾,会当面自杀。但如果是患有抑郁症的病人,那就另当别论了!

也就是说,如果有办法证明徐某是抑郁症患者,且单某是明知的。那么就可以认定为过失犯罪。毕竟,众所周知,抑郁症患者是不能被这样刺激的。

据了解,家属正在提出上诉,辦护思路也是这一点。

综上,笔者个人认为,按照现有证据来判断,上诉想翻盘的可能性不大。除非有新的证据出现!毕竟,刑法疑罪从无原则摆在那,法院也只能依法判案。

最后,本案有一定警示作用!即当遇人不淑时,千万不要有任何犹豫,必须当断则断!否则后患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