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在网上购物时,发生了一件匪夷所思的事。事发当时,男子下单了一款1579元的沙发,可不料刚刚下单2分钟,店家就显示已经发货,男子觉得事有蹊跷,立刻申请了退货退款,不料店家直接上传了男子签收的证据。 事发前夕,李先生一直有买沙发的打算,但苦于没有合适的,2023年4月14日下午,李先生在某宝购物平台闲逛时,发现一款休闲沙发非常不错,价格只需要1579元。 看了看评论很好后,李先生确认这是一件物美价廉的商品,便果断下单购买,可令李先生始料不及的是,才刚刚下单2分钟,沙发就显示已发货。 凭借多年的网络购物经验,李先生意识到就算是小件物品,也要等待快递员收揽,不可能有这么快的发货时间,更何况还是这么大的沙发。 由于担心到被骗,李先生立刻申请了退货退款,理由则选择了不小心拍错货,原本以为卖家会立即处理,可不料直至第二天,卖家都没有任何的回复。 不得已之下,李先生只得申请了平台介入,平台介入后,第一时间要求卖家提供证据,4月16日,卖家上传了两张图片,一张为物流公司的单据,上面签着李先生的大字,显示4月16日已经收货。 另外一张为物流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沙发已经按时送到,李先生核验无误后已经当面签收。 最终,平台以这两张图片为由,关闭了李先生申请退货退款的申诉通道,但李先生不解,便在维权未果后,找到了帮帮团求助。 帮帮团记者先是联系了物流公司,却被物流公司告知这个单号根本不存在,随后便挂断了电话;而后记者就联系了某宝平台,在说明情况话,某宝平台已经介入调查,事情尚在进一步处理中。 对于此事,网友议论纷纷,有网友表示,大件物品最好还是不要在网上购买,否则极有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也有网友直言,显然这是遇到了黑心商家,但也不用过于担心,毕竟这部分钱现在还冻结在平台的中间账户,李先生有异议的话,是不会打给商家的。 无疑,从李先生的陈述来看,本案确实显得匪夷所思,那么如果站在法律的角度,本案又该如何评价呢? 根据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商家的沙发有明确的信号、价格等关键信息,应当视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所以李先生在提交订单的时候,双方的买卖合同就已经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60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也就是说,在双方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商家应当是如期发货的,但现在的情况是,李先生怀疑双方的合同有问题,所以提交了解除合同的请求。 通常情况下,李先生没有正当理由的解除合同应当视为违约行为,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这是网络交易,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现在李先生仅仅下单2分钟后取消订单,自然而然的不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店家应当解除合同,但店家非但没有解除合同,反而上传了伪造的物流公司的凭证,这就不单单是违约的问题,而是涉嫌犯罪。 首先,如果店家的行为就是为了刷店铺的单量,而故意伪造的物流公司的合同,等到事后再将钱通过其他渠道反还给李先生,那么店家的行为应当涉嫌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旦后续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则店家将会被判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 其次,如果店家就是为了诈骗李先生的钱款,那么店家的行为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诈骗的数额为5000元以上,才达到了数额较大,也就是说,单单就李先生这一笔,店家纵使有合同诈骗的行为,也会因为数额的问题,不构成此罪。 最后,提醒大家的是,无论事情的前因后果如何,李先生如果提起民事诉讼的话,是可以向平台索要店家的详细联系方式的,如果平台无法提供,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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