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男子租房将妻子娶回家,每个月房租4000元,交了8年。突然有一天,派出所上门查居住证,男子看到房子产权人一栏的名字后,彻底傻了眼。原来,妻子竟然就是这间房子的“房东”!男子得知后气愤质问妻子为何坑自己?网友:别追究了,没房还嫁给你的,绝对是真爱。
(案例来源:曹县速报)
“你把我每个月4000块钱的房租还给我!”李先生气冲冲的来到他老婆面前,上去就是一通讨要。
他和妻子张女士结婚八年了。当初把张女士娶回家的时候,李先生是个没车没房的穷小子。
但张女士对此却表现的毫不在意。她说,重要的是两个人能在一起,现在没有的,以后一起奋斗努力拥有!一番话让李先生十分感动。
就这样,张女士不顾家人的反对,毅然决然的决定和李先生踏入婚姻殿堂。
婚前,夫妻俩决定先租个房子,作为婚房和日后的住处。
找房期间,妻子张女士说自己认识一个熟人,正在往外出租自家房子。房子户型不错,房租也合适,一个月4000块钱。
在妻子的联系和张罗下,两人看了实房,看后便决定将房子租下来。期间妻子说都是熟人,到时自己去签合同就行,李先生不用一起。
李先生觉得妻子跟着自己受委屈了,便提出自己会承担之后每个月4000块的房租,妻子不用掏一分钱。
婚后,两个人住进出租屋,开启了新婚生活。期间缴纳房租都是由李先生先转给妻子,再由妻子转给房东。
由于李先生心中常常觉得亏欠,他便将大部分家务活统统揽下,想努力扮演好一个丈夫的角色,让妻子觉得自己没嫁错人。
就这样度过了几年二人世界后,两个人迎来了属于自己的爱情结晶。妻子十月怀胎,为李先生生了一个可爱的儿子。
有了小孩后,李先生的生活过的更加充实了。白天在外上班赚钱,晚上回家当奶爸,还要偶尔做做家务。每天累的李先生经常坐沙发上都能睡着。
某天,李先生休息在家,碰上派出所挨家挨户查居住证。开门后,李先生按照正常流程配合工作人员完成调查。
这时,李先生突然瞄到自己租住的这间房子,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一栏,竟赫然写着自己老婆张女士的大名!
这让李先生顿时傻了眼,呆在了原地。他不敢相信,自己交了这么多年的房租,房东竟然就是每天和自己同床共枕的妻子!
李先生震惊之余,一股怒火也随之烧上心头。他竟然蒙在鼓里长达8年之久!
他冲到妻子面前质问她,这到底是不是真的?而张女士此时看着他笑而不语的样子,已经说明了一切。
李先生得知实情后彻底破防了!这些年来,他努力工作挣钱缴房租,闲暇之余还要带娃做家务,可到头来竟被妻子“坑”了!
事情在网上火了之后,有网友评论:没房还嫁给你的,绝对是真爱。还给你生孩子,一个月给4000不算多!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李先生娶到了宝,可他却不知道。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个女人不嫌你没房没车,毅然决然嫁给你,跟你生儿育女过日子,这就是真爱,这样的好女人千万别弄丢了。
妻子隐瞒李先生,我认为可能怕他自尊心受到伤害,所以没和盘托出,毕竟,按照我们的惯例,都是男方准备婚房,李先生经济不允许,妻子准备了房子,又怕他面子上挂不住,才选择善意的隐瞒。
我想,在李先生嗔怪妻子时,他内心也是幸福而感恩的,不但娶了个漂亮的老婆,还勤俭持家,善解人意,有妻如此,夫复何求?
2、这套房子属于妻子婚前财产,如果李先生把妻子弄丢了,他无权分割房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具体到本案,如果这套房子属于张女士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那么就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她婚前个人财产,如果夫妻俩走到离婚那一步,李先生无权分割。
如果这套房子属于,张女士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即使房子登记在她个人名下,离婚时还是会由双方协议处理。
如果双方协议不能达成一致的话,可以由法院判决房产归登记的一方,夫妻另一方可以获得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一半份额。
3、李先生每月给张女士的4000元房租,有权要回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虽然,这4000块钱,是以房租的名字给妻子的,但既然房租不用交了,这4000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交给妻子用于家庭生活的开销,或者存起来以备不时之需,李先生也不应该索要。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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