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的父亲突然离世,留下了 400 多万遗产,男子让继母分 150 万给自己,可继母却说:她与男子父亲早已离婚,这些财产是她的私人财产,和男子毫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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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突然接到电话,说自己的父亲在安装雨棚的时候不幸跌落,最后医治无效去世了。
男子虽然在外地打工,但必须得马上赶回去,因为家中没有其他人。
虽然自己的父亲结过几次婚,但都没有长久,所以男子的父亲直到去世,都是孤身一人。
不过男子父亲的最后一段婚姻,是离婚不离家,所以曾经的继母一直住在他们家。
而这个家,是父亲修建的五楼一底自建房,当父亲去世后,继母朱女士就一直霸占着不给男子。
之前男子看在父亲的面子上,没有和对方计较,并且父亲也健在,所以也没有想要去分割。
而现在却不一样了,父亲已经离世了,所以这些属于父亲的遗产,男子主张要找朱女士进行分割,但是对方却闭门不见,说这些财产与男子无关。
后来男子找来调解员,说父亲留下了约400万的遗产,朱女士霸占着不进行分割,希望大家帮帮他。
男子说:“其中就有五楼一底的自建房,另外两个门面房,外加70多万的转账记录,全部是自己父亲的遗产。”
当调解员联系到朱女士的时候,对方才道出了实情,说并不像男子想象的那样,全部都是父亲留下的遗产,而很多都是自己的私人财产。
原来,朱女士和男子的父亲因生意往来结识,由于情投意合,两人便很快组建了新家庭。
他们最开始相处的很融洽,男子的父亲在外面接活,朱女士也帮忙跑生意,所以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不过时间久了,男子父亲沾花惹草的坏习惯又出现了,最后朱女士无法忍受,在2012年协议离婚了。
由于他们在婚姻期间,共同修建了五楼一底的房子,朱女士如果潇洒离开,对方也没有钱分给她,所以朱女士只能留下来,守着这些房产了,就造成了离婚不离家的局面。
当然,两人在离婚的时候,还有一间共同的门面房,不过在朱女士的软磨硬泡下,男子父亲答应归朱女士所有,在协议上也是明确注明了的。
而另外还有一间门面房,是朱女士2018年买的,是她和男子父亲离婚后才买的,所以朱女士表示,那间门面房与男子无关。
朱女士又接着说道:“她现在居住的五楼一底的自建房,确实是在她和男子父亲婚姻存续期间修建,所以这套房子她是会拿出来和男子进行分割的。
只是现在自己的儿子还在高考,朱女士是想等儿子高考结束后,再找男子谈这件事。
不过,男子说他的父亲和自己有70多万的转账记录,还想分割这一部分,朱女士表示不可能。
因为两个人一起生活,开销是很大的,所以不能只算收益,还要算开支的吧!
两人一起修建了自建房,这些钱都是男子的父亲在外面收了款项后转给自己,再由自己来结算工资,付材料费等等。
另外,每年的开销也不小,因为他们是做生意的,所以应酬方面花销很大,日常开销也不小,所以,男子要把这些年他父亲给自己的所有转账加起来分割,那是不合理的。
不过,男子表示,朱女士说了很多慌话,他的父亲留下的遗产足足有400多万,他只要求分割150万,对方都不愿意,这也太欺负人了吧!
所以,男子气愤地说道:“他将走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对于五楼一底的自建房,因为是在男子父亲与朱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修建,朱女士愿意拿出来分割是合理的。在分割时应考虑到双方的具体贡献等因素。
二、关于一间门面房,协议明确注明归朱女士所有,另外一间是在离婚后购买,男子主张分割该门面房的要求不合理。
三、对于男子提到的 70 多万转账记录,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
朱女士所说的共同生活开销等理由有一定合理性,不能单纯将所有转账都视为遗产。
需要综合考虑这些转账的具体用途和性质,以确定哪些部分可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四、男子有权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最终的判决结果将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证据来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一原则强调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如果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可能面临不利的诉讼后果。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