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网传一名大学四年级女学生实名举报大学音乐学院党总支书记对其性骚扰。目前,学校工作人员回应称,正在处理此事,被举报人已被停职。
(来源:新京报等)
网传举报内容显示,女子声称其本人是某大学四年级的学生。
事发当天晚上,某大学音乐学院党总支书记陈某以报名某外国大学可以留校实习辅导员为由,邀约其到KTV包厢唱歌喝酒。
在KTV包厢喝酒期间,陈某没有点女学生想要的套餐,而是自带了XO等洋酒,一起共同饮酒。
在喝酒的过程中,陈某先是叫了该女学生的名字,后又牵着她的手,紧接着,又亲了女学生的脸部。
事发后,女学生和学校辅导员说起了此事。
可学校辅导员却让女学生不要钻牛角尖,并声称以后保证不会发生类似的事情。
但女学生气不过,并声称为了避免更多的人受害,自己勇敢站出来,实名举报陈某的所作所为。
目前,学校回应称,正在调查处理,陈某已被停职。
1、网友们评论称:“一个有所求一个有所图,这世上只要不贪便宜就不会被骗!”、“如果没有猜错,陈某想利用手上的权力来与女学生进一步发展,结果却遇到一个硬茬,好好查查,应该是个惯犯!”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陈某的行为构成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简而言之,如果陈某仅仅是有非分之想,没有身体上的接触,只是构成民事侵权,但其不仅突然牵了女学生的手,还亲了女学生一口,这就构成猥亵。
注意!构成猥亵不一定就会受到行政处罚。即还应当要是属于情节恶劣的程度,才会被依法行政拘留。
其次,陈某的行为同时还构成民事侵权。即性骚扰。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所指的,就是大家所熟知的性骚扰。
民法典第995条同时还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
也就是说,只要主管部门认定举报内容属实,女学生可以拿着处理结果,要求陈某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民事责任。
最后,陈某身为学校管理干部,不仅没有做到为人师表的本分,还对学校的女学生实施侵权行为,其行为不仅构成违法、民事侵权,还违反社会公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目前,陈某已经被学校停职,只要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不论女学生会不会追究陈某的民事侵权责任,主管部门都会对已经被停职的陈某作出相应的处分。
有网友认为,如果属实不能只是撤职,必须开除。也有网友建议深入调查,看看到底是不是惯犯。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