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货车司机在运输一车松脂到目的地时,因后车牌照被溢出来的松脂遮挡住,被执勤交警查处,并被以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为由,处扣12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事后司机不服,以不是故意的为由,告上法庭。最终这件事打了三场官司。
·案例·:广西高院·
陈先生是名货车司机,一货主见其为人老实本分、且做事非常有责任心,于是与其谈长期合作业务。即货主准备将其固定时间要给客户送松脂的运输业务,交给陈先生全权负责。
陈先生得知后非常开心,当场就答应了。双方签了协议后,陈先生便将自己的货车,改装成满足运输松脂要求。之后陈先生再也不用为了拉业务而头疼。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才跑了一段时间,陈先生在出车运输的过程中,就被交警要求下车接受检查。当时陈先生还以为只是例行检查证件。可谁曾想,交警却以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为由,要对其行政处罚。
得知要被处记12分、罚款200元后,陈先生多次辩解自己并非故意,而是车上的松脂溢出来流到后车牌上,并挡住了车牌号码的。可交警却并没有采信,当场开了罚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8条明确指出,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车管所应当注销驾驶人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驾驶人在30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也就是说,如果陈先生一次被扣12分,那么就代表其驾驶证就会被降级,以后就再也不能给货主送货了,这不仅失信于人,同时还将影响陈先生一家老小的生计。随后陈先生告上法庭。
陈先生在法庭上提出三个观点: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1条第5款规定,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
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行为人主观故意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来达逃避交通电子设备拍照的目的。
陈先生认为,其是在装卸、运输过程中,或松脂高温溶化后溢到后车车牌号上的。其车厢上喷有车牌号和前车牌未有任何污损,就能证明其不故意的。即其认为被告的处罚决定,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作出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陈先生表示,其当场为交警展示过,用水冲并用手搓车牌上的松脂无法洗掉,就可以证明这些松脂是长时间粘在此处导致的。即也可以证明其并非故意的,可交警没有听取其意见。
第三,行政处罚法第51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未确定是故意,且扣12分将会对陈先生带来驾驶证降级、影响其生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法第3条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某是故意的,因此被告对其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即一审被告败诉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则认为,事发当日天气炎热,车上的松脂是有可能因高温熔化并溢出流至后车牌上的。因此不能认定陈先生是故意的。即二审法院同样判定被告败诉。
二审又败诉后,被告还是不服,并提出以下理由,申请再审:
首先,现有证据证明,陈先生从装货到被查处时只行走了7公里,不存在高温导致溢出的可能性。
其次,从整车都藏满松脂等污物来判断,车牌被污损是因长时间不清洗所导致的。
再次,司法解释规定,认定为不是故意的,一般是指因大雨、大雪、山路带有淤泥、车上货车物装车不合理等客观原因导致车牌被遮挡、污损的情形。
被告的意思就是说,现有证据和法律依据不能证明陈先生是过失的情况下,就不能认定其不是故意的。
被告同时还认为,陈先生是有20多年驾驶经验的老货车司机,其应当知道长时间不清洗车辆,就会造成车牌号被污损的后果。即其主观上是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
最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陈先生的违法行为,主罚是罚款200元,记12分不是独立的处罚措施,而是依附于主罚的辅助性措施,不能单独使用。
被告的意思就是说,陈先生主张不能对其适用简易程序的理由是扣12分,并非罚款200元。但法律程序规定是主罚措施适用于简易程序,辅助措施就只能适用简易程序。
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扣12分的后果对于陈先生来说,意义、影响巨大,被告一方直接适用简易程序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再审法院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