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男子应聘某公司部门主管,经过几轮面试后,他终于从众多应聘者中脱颖而出,顺利拿到了大公司的offer,公司开出了月薪16K。不成想,等男子辞去原工作,准备去新公司报道时,竟被人资告知,公司因为实际情况,已经取消了这次录用。男子怒不可遏,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苏州吴中区法院)
李锋本以为,凭借自己的业务能力,这次的部门主管非他莫属。可是等总经理宣布最终任命之后,李锋再次失望了,再次萌生了辞职的想法。
这已经不是李锋第一次对公司感到失望。
李锋在大学毕业之后,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顺利的被公司录用。因为这是李锋的第一份工作,为此他对待工作拼劲十足。
不仅如此,作为公司的一名工程师,但凡研发上出现困难,李锋总会想尽办法解决,时间一长,李锋慢慢成长为公司的技术骨干,总经理也对他赞赏有加。
“李锋,好好干,将来你在公司的前途,不可限量!”
听了总经理的话,李锋的干劲更足了。
因为李锋一心铺在工作上,却忽略了同事之间的人情世故。在部门主管出现空缺的时候,李锋最终未能如愿。
“可能是自己做的不够好!”李锋只能这样安慰自己。哪里想到,等公司再次提拔主管时,李锋还是落选了。
萌生了辞职想法的李锋,向多家公司发送了简历,其中一家本市的大公司,向李锋发来面试邀请。
因为李锋本就有工作经验,很快便在众多应聘者中脱颖而出,最终拿到了公司的入职邀请,公司的诚意很足,直接给到李锋16K的月薪。
“树挪死,人挪活”,李锋毫不犹豫的辞职了,从公司走出的那一刻,李锋的心情别提有多舒畅了。
可是还没等李锋高兴多久,等他按照约定时间,去新公司报道时,人资部门却告诉他,因为公司实际情况,暂时取消了这次招聘计划。
“你们是什么公司?我都已经辞职了,你却说不招聘了?”
李锋大声的质问人资,可是对方除了道歉就是道歉,根本无法解决李锋的问题。
怒不可遏的李锋,最终决定将公司告上法庭,给自己讨个说法。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李锋自己提出辞职,想回原公司的可能性并不大了,原公司更不会为李锋的失误买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李锋明明业务能力突出,却迟迟不能得到中用,已经对原公司心灰意冷,相信再有机会,李锋也不会选择回去。
大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已经对李锋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缔约过失的,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李锋从原公司辞职,新公司又不能提供工作岗位,造成李锋失去了工资收入,理应对李锋进行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大公司赔偿李锋20000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