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无语!”浙江,一男子路过彩票店,见门口海报宣传刮彩票可中奖金条,男子心动之下20块买了一张,未曾想,竟真刮出一根价值10万的金条!岂料,令男子崩溃的是,彩票店老板竟表示:彩票已过期,无法兑奖了! (来源:小强热线)
“哎呀!我中奖啦!我中金条啦!”王强兴奋的大喊起来。
彩票店所有顾客都看向这里,有个老彩民凑过去想看个究竟,王强主动把彩票伸到老彩民面前,对他激动的说道:“大哥你看看,是不是金条?是不是中了金条?”
老彩民仔细看了一眼彩票,脸色瞬间升起羡慕的表情,对王强恭喜道:“呀,大哥,恭喜恭喜,真中了,运气不错啊!”随后还竖起了大拇指。
王强又把彩票向现场的彩民们展示,但只能让他们看,彩票还是牢牢捏在自己手中。
随后,王强立即跑到彩票柜台,兴奋的对彩票店老板说道:“老板,你看我彩票中奖了,这根金条是从你这领吗?”
老板也很高兴,可接过彩票查看一会后,脸色突然变得奇怪起来,随后有些为难的说道:“老乡…这…这张彩票…怕是兑不了奖…”
王强如同被瞬间浇了盆冷水,他立即问道:“嗯?你什么意思?为什么兑不了奖!你说清楚!”
老板拿起彩票指着日期对王强说道:“老乡你看,彩票过期了…过期的彩票失效了,没法兑奖了呀!”
王强一把夺过彩票,仔细一看,果然,彩票确实已经过了截止日期。
“过期了你还卖?你唬谁呢?过期了你还把彩票海报挂在门口?我不管,今天你必须给我兑奖!”王强忍不住咆哮道。
周围的彩票也纷纷声援王强,说老板干事情不厚道。老板也显得有些无奈,对王强说道:“过期了我也兑不了,你就当买个中奖的体验呗,这样,我再给你一张20块钱没过期的刮刮乐,你看可以吗?”
王强哪里肯,他忍不住骂道:“你就这样忽悠客户的,我买的时候,你怎么不说是张过期的彩票?”
老板不搭话,只是一个劲强调这是张过期彩票,兑不了奖。没办法,王强不甘心,只得将中奖彩票带回家,然后又联系了媒体,希望他们来主持公道。
第二天,王强带着记者一起来到了彩票站,可他发现店已经关门,两人只得来到彩票中心。
彩票中心负责人看了看彩票说道:“确实有这么个活动,不过已经过去很久啦,这张中奖彩票确实过期了。”
王强顿时火冒三丈,对负责人质问道:“既然过期了,你们为什么允许挂海报?还允许彩票店卖这种过期彩票?”
负责人倒也很坦诚,他回应道:“实在是对不起,我们也不知道彩票站为什么还在卖,而且还挂着海报,这彩票站确实违规了,我们会去核实,后面避免这种情况再次出现!”
可当记者问负责人彩票还能否兑奖时,负责人也是抱歉的摇摇头。王强只得叹口气,默默不说话,算是承认了这个结果。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事呢?
1、像王强的这种彩票过期了是否有效?
根据《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彩票销售期限:一旦彩票的使用期限到期,销售活动必须停止。
刮刮乐属于即开型彩票,其销售期限为印制完成之日起的60个月。如果有其他规定期限,就应当按照彩票约定日期进行销售和兑奖,也就是说,过期了即使中奖也无效,无法兑奖。
因此,彩票店老板和彩票中心负责人表示彩票无法兑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如何看待彩票店老板销售过期彩票的行为?
根据《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如果是过期的彩票,必须立即停止销售,而彩票店老板不仅依旧销售过期彩票,还堂而皇之的将海报挂在门口,不仅已经侵犯了王强的知情权,还涉嫌欺骗消费者。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彩票店老板没有主动告知彩票过期,而且还在不断向消费者售卖,实际上这些彩票已经不具备价值,老板的行为已经涉嫌欺诈。
3、王强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无论彩票是否过期,王强在花20块购买彩票后,根据《民法典》规定,两人的彩票购买合同已经生效。既然王强已经中奖,那么,他可以要求彩票店老板如约履行兑奖义务。
另外,王强还可以直接报警,由于老板售卖过期彩票,受害者很可能不止王强一人,如果销售的数量少,则老板面临行政处罚。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有违法所得。如果售卖的数量较大,那极有可能处触犯刑法,可能会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
最后,由于彩票中心已经道歉,王强也只得自认倒霉,表示不再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