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50岁男子网上认识30岁女子,两人到农庄约会,情不自禁发生了关系,岂料,男子突然浑身颤抖和呕吐,女子吓得当即跑路,20个小时后才被农庄老板发现,可男子却因此残疾,遂将农庄和女子告上法庭索赔140万! (来源:长江说法)
“你怎么样啊?你别吓我啊!”黄菊梅看着床上脸色苍白,浑身发抖的解家元,早已经吓得六神无主。
刚刚还生龙活虎的一个人,怎么就突然发病啦?黄菊梅心里想着,但她此时也没个主意,她再次喊了一句:“解家元,你没事吧?”
解家元口里不住的呕吐,却始终说不出话来,黄菊梅没办法,只得拿来卫生纸,将解家元吐出来的东西擦拭干净。
完事后,黄菊梅又把被子盖在解家元身上,随后赶紧溜之大吉,而解家元躺在床上,眼睁睁看着黄菊梅离去,却又无法呼救。
黄菊梅跑出了农庄,又想起了和解家元这次约会的事情,心里不停的后悔。
原来,这是两人第一次约会。黄菊梅29岁的时候就和丈夫离婚,还带个2岁的孩子,她在婚恋网上注册了信息,想在上面再给孩子找个父亲。
要说黄菊梅自身条件确实不错,长相年轻,身材姣好,好多男性都向她抛来了橄榄枝。不过,黄菊梅看上了解家元。
解家元虽然已经50岁,但开着豪车,而且是做生意的,家境殷实。两人在网上越聊越投机,这天,解家元开始约黄菊梅:“菊梅,我们线下见个面吧?都聊了这么久了!”
黄菊梅想了一下,当即回复道:“可以呀,你挑地方吧!”
解家元顿时激动不已,然后左挑右选,当即挑了一个绝佳的地方,他对黄菊梅说道:“菊梅,我知道个农庄,里面风景很好,不仅饭好吃、还可以摘水果、划船和钓鱼之类的,你觉得怎么样?”
黄菊梅也觉得不错,当即表示同意:“好呀,全听你的!”
很快,两人见面了,解家元见黄菊梅比照片上还漂亮,顿时非常高兴,拿出了浑身解数讨黄菊梅开心。
两人先去湖中泛舟,又去爬山摘樱桃,玩累了之后,解家元又安排了一个丰盛的晚餐。
虽然黄菊梅觉得解家元有点老,但他出手阔绰,而且十分体贴人,对他升起了一丝好感。
吃饭的时候,两人喝了点酒,在酒精的刺激下,两人直接在农庄的民宿里开了间房休息,也自然而然发生了关系。
岂料,就在这个过程中,解家元不知道发了什么病,因为太过激动,身体竟不住地颤抖,口中还不住的呕吐,也就出现了开头的这一幕。
直到第二天中午,农庄老板觉得事情蹊跷,于是就去房间查看情况,这一看就吓了一跳,解家元躺在床上只剩下一点出气了!
老板立即打了120,经过抢救,解家元捡回来一条命,可由于当时高血压和心脏病一起发作,落得个2级伤残,抢救治病还花了17万。
解家元出院后越想越气,认为黄菊梅跑路实在不厚道,而农庄也没有及时发现自己发病,也有过错,一怒之下将农庄老板和黄菊梅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40万!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黄菊梅在此事中是否有责任?
这里要注意,虽然解家元的发病主要还是自身原因,但诱发这些疾病的原因,则是与黄菊梅有关,黄菊梅就是此事的先行救助义务人。
先行救助义务人的意思是说行为人介入他人生活,导致他人处于危险状态,那么行为人有救助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因此,黄菊梅在解家元病发时是有救助义务的,而她没有第一时间打电话救助,反而就此逃跑,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农庄在此事中是否存在责任?
农庄是经营场所,那么在农庄里必须有相关色安全提醒标识,而且又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并且宾馆也没有相应的宾馆许可证件,也就是说,农庄留宿解家元和黄菊梅是不合法的。
根据《民法典》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农庄在发现解家元病危后进行了救助,但距离发病已经超过20小时,错过了最佳抢劫时间,从农庄的安全设施和管理上来说,是有一定责任的。
3、法院该如何审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解家元作为一个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清楚自己有多种危险及突发的疾病会在情绪激动的环境下爆发。
但是,他在与黄菊梅约会时,既没有向对方告知自身疾病,也没有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他应为疾病发作承担主要责任。
黄菊梅在解家元病发后,作为先行救助义务人,她没有第一时间进行救助,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部分赔偿责任。
而农庄没有及时发现病发的解家元,导致他因病致残,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解家元应承担70%责任,而剩下的30%分别由农庄和黄菊梅各承担15%,也就是各赔偿21万多元。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