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借了朋友18.6万,打了借条,但一直没还。3年后,男子因病去世。债主找到男子儿子,要求“父债子偿”。一开始,儿子认下了父亲的债务,承诺两年内还清,可没过多久,儿子又说自己也没钱,无力偿还,并拒绝继承父亲遗产,最终债主将男子儿子诉至法院,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Vista看天下)
顾北城听到谢安去世的消息,一个头两个大。
谢安欠了他18.6万,还没还呢。
就在顾北城百爪挠心的时候,妻子刘娟却火上浇油,喋喋不休的指责他:当初让你少借点,少借点,你不听,现在好了,人都死了,你找谁要去?
刘娟越说,顾北城内心越烦躁,恨不得扯块儿胶带将刘娟碎碎念的嘴巴封起来。
没办法,顾北城赶紧逃离家中,躲清净。他一边在安静的羊肠小道上溜达,一边想:这18万,不能不要啊。自己家的钱也不是大风地里刮来的,必须得要。
于是,顾北城等到谢安过了七七,整个丧事儿告一段落后,他才跑去谢家找谢安的儿子,谢一鸣。
谢一鸣看到顾北城拿着父亲签下的借条,他也没说什么,毕竟父债子偿,天经地义。
于是,谢一鸣认下了父亲生前这笔债,并承诺两年内给顾北城还清。
可没过多久,谢一鸣又说自己经济条件紧张,没有偿还能力,另外,他也不打算继承父亲的遗产。
顾北城一听急了,这下谁给他还钱啊,18万不能打水漂呀。
顾北城为此去找了谢一鸣好几趟,想办法通过沟通将此事解决掉。
可谢一鸣自始至终就一句话:不是不愿意还,是真的没钱。
然后谢一鸣开始跟顾北城细数自己微薄的工资,还要养家糊口,实在是没那么大能力替父亲背这口大锅。
可就此让顾北城放弃他的18万,显然也不可能。
最终,顾北城将谢一鸣诉至法院,要求他替谢安偿还18.6万的欠款。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谢一鸣有没有责任替父亲谢安偿还这18.6万欠款?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谢一鸣只要放弃继承父亲谢安的遗产,他就没有责任承担父亲生前欠下的债务。
父债子偿也只是道德上的约束,法律上没有强制规定。
2、所以,往出借钱的时候,尤其是巨额财产,一定要慎重考虑。
在你借出去那一刻,你就做好偿还不了的准备。
《民法典》第5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往外借钱的时候都是出于自愿,没有被逼被强迫的时候,所以,这样的结果,自己也要承担。
3、很显然,顾北城这18.6万要不回来,这显然对他不太公平。
《民法典》第6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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