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向银行贷款50万元后意外去世,于是银行找到其妻儿索要欠款,却遭到拒绝,理由是谁欠的钱谁还,随后,银行一纸诉状将其妻儿告上法院,索要本息。
(来源: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林先生因经营需要,向银行贷了50万元,贷款期限是12个月。
然而,刚贷完钱没多久,林先生便在一场意外中不幸离世,偿还贷款的任务也就此耽搁。
眼瞅着贷款期限到了,银行依旧没有收到林先生的还款,工作人员着急了,于是赶紧联系林先生,结果被告知林先生已故。
随后,工作人员又找到林先生的家人,结果却都将工作人员拒之门外。林先生的儿子更是直呼,没有一条法律规定父债子偿的道理,谁欠的钱应该找谁要去。
可林先生早已不在人世,银行怎么能够要到钱呢?
为此,银行一纸诉状将林先生的妻儿告上法院,请求归还贷款本金50万元、利息1829.86元、罚息11573.55元,合计513403.41元;支付律师费23200元。
法庭上,银行辩称:
1、银行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金融机构,依法有权进行贷款业务。
2、银行与林先生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恪守。
合同签订后,银行依法履行了放款义务,但林先生未能完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3、林先生的妻儿作为林先生的家人,应对林某的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林先生的儿子辩称,现在法律是不要求父债子还,该笔借款是林先生自己操作的,他对该借款的内容及去向不清楚。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首先,银行与林先生签订的《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各方应依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涉案借款发生在林先生与其妻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涉案借款应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
因林先生已死亡,故林先生的妻子应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
因此,林先生的妻子应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相应的利息和罚息。
除此之外,银行为本案纠纷聘请律师代理本案诉讼,为此支出律师费23200元,因此银行请求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故林先生的妻子应向银行支付律师费23200元。
其次,法律确实没有父债子偿的说法,但林先生的儿子想要继承财产,就得承担债务。
林先生的儿子小林系林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小林应在继承林某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律师费承担清偿责任。
通俗地说,小林继承了多少遗产,就偿还多少钱,如果不继承,则不需要承担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林先生的妻子偿还本金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支付律师费23200元;小林在继承林某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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