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一女子因多次被工作单位的经理威胁去开房,且还因拒绝被经理故意扣工资,决定找来丈夫报复。丈夫失手将经理打死后,开始逃亡。案发后女子因是共同犯罪被判刑。丈夫到案后坚称是正当防卫。但法院和检察院认为,连防卫过当都不是。
(来源: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已婚女子郑某在某电影院工作时,认识电影院的已婚男经理张某。在电影院工作两年后,张某利用手上的职权,多次威胁并带着郑某到酒店,与其开房。
郑某因丈夫武某得知二人的关系后,就与张某断绝了来往。可后来郑某找张某申请退还6千元押金时,张某却又据此多次要求郑某与其到酒店开房。
被郑某多次拒绝后,张某就在工作过程中,故意找茬并以违反工作规定为由,扣了郑某300元工资。
见郑某还是没有妥协,张某又多次纠缠、威胁郑某。
后来郑某因不堪其扰,偷偷录了音。
得知被录音后,张某不敢再为难郑某并将6千元押金退还。可两个月后,张某又在办公室要求郑某与其外出开房,郑某随即要求张某将之前扣的工资退还。
可张某却说,只要郑某同意再次与其开房,其才会退还。郑某不同意,并决定让丈夫出手教训张某。
事发当天晚上21时许,郑某假装同意并将张某约至二人以前曾约会过的一果园处,郑某将丈夫武某带到果园处后,就按照丈夫的要求,先行离开现场。
见妻子郑某离开后,武某则钻进果园处躲藏起来。
可郑某刚走没多远,就与赶来的张某相遇,并被拉着前往苹果园处,郑某随即大声呼救。
武某听到声响后,随手捡起一根苹果树枝,冲了出来,并将张某打倒在地上。可张某却并不害怕,还辱骂了武某几句,武某一气之下,又用手上的苹果树枝重重的砸向张某头部,致张某倒地后昏迷不醒。
武某作案后,逃往外地。郑某以为自己没动手,就会没事,于是留下来照顾与武某所育的两个孩子。
次日早上6时许,附近村民发现没有生命特征的张某后报警。后经鉴定,张某系因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很快就将嫌疑人郑某抓获。法院以是共同犯罪为由,另案追究郑某的刑事责任。
武某作案后,逃往甘肃某地并化名“王某”与一名丧偶女子以及该女子与前夫所育的孩子,共同生活。
2023年5月9日,甘肃某地警方将逃犯武某抓获归案,并依法移交给陕西的相关办案单位。
因郑某一案的生效判决书已经确认了犯罪事实,武某到案后,也没有异议,但其坚持认为,是张某对其妻子郑某有不轨目的在先的,其只是“正当防卫”。
武某的辩护人则认为:武某没有追求张某死亡的主观故意,且当时是张某纠缠武某妻子才引发本案的。
另外,武某当时是因被张某踢中男性身体要害部位后为防卫才乱打张某的,应认定武某为正当防卫。
但检察院却认为,武某连防卫过当都不是。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武某的刑事责任。
那么法院是如何评价武某的行为呢?
首先,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认定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之一是面临被动且非常紧迫的不法侵害时。
具体到本案中,同案犯郑某供述、武某供述能够证实,二人案发前共同预谋,由武某提前等候在案发现场,见到张某后持棍棒击打张某头面部、四肢等,造成张某死亡,其主观上有伤害张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且造成张某死亡的结果。
即使张某在此过程中赤手反抗,亦在情理之中,对武某不具有不法侵害性,故其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正当防卫,且也并非是防卫过当。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次,武某在与妻子郑某的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系主犯,依法应予惩处。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6条同时还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最后,鉴于武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本案系被害人张某纠缠武某妻子而引发的,张某对本案引发存在过错,故可对武某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根据武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同案犯郑某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处情况等,判处武某有期徒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