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一男子想要嫖娼时,发现女子脱了上衣不好看,便主动停下来想要离开,不料刚起身,就被民警认定为嫖娼,行拘5日。男子不服,以自己主动放弃为由,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来源:青岛中院)
事发当天,男子钱某(化名)到外地出差时,觉得倍感无聊,便通过网络,联系到了女子小花(化名)。
向小花说明来意后,二人约定价格为400元,交易方式则是钱某到小花指定的公寓中进行交易。
来到小花的公寓以后,钱某先支付了金钱,而后在简单的洗澡后,来到房间的床边。这个过程中,小花才刚刚将上衣脱下,就突然遇到民警检查。
原来小花经常性的存事不正当交易,隔壁邻居发现小花这里经常有陌生男子出入以后,有所怀疑,便在钱某进入房间以后,立刻进行了举报。
警方经过调查后,认定钱某的行为构成嫖娼,遂对钱某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钱某不服,坚持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嫖娼,便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阶段,钱某辩解称:虽然自己确实有嫖娼的行为,但当时小花脱下上衣以后,自己不满意,遂向小花提出了退款的请求,但奈何小花坚决不退,而后自己起身开门准备离开时,就被民警查获归案。
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嫖娼。
结合上述规定,本案中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嫖娼,具体理由如下:
1、嫖娼必须要求着手实施,小花只是脱掉上衣,自己还未脱衣服,不能算作是着手实施;
2、自己属于主动终止嫖娼行为,不符合上述条件中的因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为了证明行政处罚法正确性,公安机关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即钱某转账以后,欲与女子交易,但因为民警查处没有得逞。
同时,公安机关指出,嫖娼的着手实施,应当是双方发生嫖娼合意的那一刻起,而不是钱某所谓的即将发生关系。
确实,如果按照钱某辩解的那样,那么所有被现场查处的嫖娼行为,都可以辩解为没有着手实施。
所以在本案中,法院经过审查后,认定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正确,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