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一外籍男高管去欧洲探亲归来,入住酒店时意外发现银行卡被盗刷了9万多,于是赶紧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挂失了账户,随即又报了警,可是由于盗刷金额都在东南亚,警方没办法立案,于是男子又要求银行赔偿,银行表示,这段时间你正好在国外,不排除是你自己的问题,随即就拒绝了赔偿要求,男子不服,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大卫是当地一家外企的高管,因为经常要出差,所以也是满世界的飞,足迹不仅遍布欧洲,而且东南亚和美洲也是常客。
事发这段时间,自己正好有一段假期,于是大卫就回到了欧洲探望家人,两个周的假期很快结束,大卫又收拾好行囊回到了国内。
在北京下飞机后,大卫决定先入住酒店,等地第二天再乘坐高铁回河南,可是,就在入住酒店的时候,大卫发现银行卡里少了9万多元,而自己在欧洲根本没用这个银行卡,怎么会少了这么多钱?
于是,大卫让翻译赶紧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挂失银行卡后选择了报警,经过调查,这些被盗刷的金额都在东南亚,所以,警方也爱莫能助,表示没有办法。
眼瞅着9万元不翼而飞,而警方也没有立案,于是,大卫决定找到银行,要求银行没有尽到责任为由,赔偿这笔损失。
然而,银行却表示,这段时间你正好在国外,这笔钱被刷走,不排除是你或者是你授权的人所为,所以,银行便拒绝了大卫的要求。
无奈,大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处理。
由于大卫是外籍人士,外国人能在国内打官司吗?
其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新乡、安阳、鹤壁、濮阳、焦作五市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在焦作市,根据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所以,当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既然大卫可以在国内告银行,那么,最终银行要不要承担责任?
显然,大卫和银行之间,是一种涉外的储蓄合同关系,那么,作为银行,自然要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商业银行对银行卡负有交易安全保障义务,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同属于双方储蓄合同的附随义务。
本案中,盗刷的金额发生在东南亚,所以,大卫要证明两件事情,第一,盗刷的这段时间自己没去过东南亚,第二是这张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上。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案涉交易行为发生期间,大卫在欧洲,案涉借记卡随身携带,且银行认可案涉借记卡被盗刷属于伪卡交易情形,故大卫主张其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被他人在异地盗刷,予以采信。
因为银行制发的借记卡以及交易系统在防伪技术上存在缺陷,银行未能履行交易安全保障义务,给大卫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9万余元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承担,银行不服提出了上诉,最终二审法院予以了维持。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