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醉酒女子在楼道上睡着后,A男邻居将其带到家中,B男邻居与女子发生关系后,让C男邻居也与女子发生关系。女子听后向二人索要2千元。C男邻居听后果断放弃。女子报案后,B男邻居坚称,事前已经约定好价格,其不构成犯罪。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同一屋内的三个男邻居谁才构成犯罪呢?
(来源: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男子唐某与同事周某、梁某等人租住在某出租屋410、411号房间。刘女士则与其男友住在406号房间。
事发当天凌晨,在美容美甲店工作的刘女士,因与闺蜜等人在酒吧喝酒时大量喝酒导致醉酒。
闺蜜因见刘女士醉酒将其送回出租屋处休息。待刘女士熟睡后,闺蜜就先行离开。
凌晨5时许,刘女士因见男朋友不在家中,迷迷糊糊的就出门去找男朋友。可谁曾想,出门时却忘了带钥匙和手机,导致既无法联系男朋友、也无法回屋。
在门口徘徊一会后,刘女士因醉酒又在门口处昏睡。
男邻居周某回到4楼发现倒在地上的刘女士后,上前搭话。但刘女士未予理睬后,却昏昏沉沉走到410房门口处。周某随手就拉了一下刘女士的衣服。
刘女士便进到410房,并直接躺到靠房门的那张床上。当时男邻居唐某正在那张床上睡觉,见有人睡到自己旁边,唐某就与醉酒后的刘女士发生了关系。
事后唐某又让男邻居梁某也与刘女士发生关系。可靠近时刘女士却说“与我发生关系,要给2千元”。
梁某觉得不划算转身离开。刘女士穿好衣服后,让梁某帮忙打其电话、看看电话在哪。打通未有人接后,刘女士到一楼向管理人员求助,傇到手机后,刘女士打电话给闺蜜、一起喝酒的朋友以及男朋友。
之后,刘女士报警求助。事后唐某通过堂哥与刘女士取得联系,想私了解决此事。但因各种原因,未能达成调解意见,唐某最终没能获得刘女士的谅解。
唐某到案后坚称,刘女士事前也和其说过要2千元,其同意了、梁某没有同意,因此,其不构成犯罪。
刘女士陈述称,其事前并没有和唐某谈过钱、事后唐某也没有给过钱。其之所以会和梁某说要2千元,是为了避免被更多的人侵犯,因为当时屋内除了唐某、梁某、周某外,还有两名男子。
警方介入调查后确认只有唐某与刘女士发生过关系,
刑法明确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
也就是说,在能够确认2人发生过关系的情况下,刘女士事前有没有和唐某说过要2千元是本案的关键。
那么唐某、梁某、周某等3人,谁才构成犯罪呢?
首先,法院调取了多名证人的证言:
1、周某声称不知道刘女士事前有没有问唐某要钱;
2、梁某陈述称:当时唐某是盖着被子的,其怕出事就过去掀开被子,掀开后唐某示意其也一起,刘女士问唐某要2千元,唐某说太贵了没钱给。刘女士也和其说要先给2千元。其认为太贵,所以放弃。
3、屋内另外两名男证人陈述称,其与唐某等人都同事关系,几人刚打完通宵麻将回来,在床上准备睡觉的唐某见刘女士突然躺在其旁边后,大概过了几分钟就盖上被子,刘女士事前有没有要钱其不清楚。
4、房东管理员证实,刘女士向其求助时,声称被强奸想借电话,刘女士报警后,民警到场处理。事后其为刘女士打开房门并在其家中找回刘女士的手机。
5、闺蜜及在场喝酒的朋友、刘女士男朋友证实,案发后刘女士打电话给其说过被邻居强奸,其因房间有很多人才故意说要2千元的,但唐某侵犯前其意识不清醒、没有说过要钱。是事后才说的。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法院认为,本案案发时屋内并非只有唐某和刘女士,但不论是离二人最近的梁某,还是周某以及另外两名证人均没有听到刘女士事前和唐某谈过钱。
且所有证人证言与刘女士所述能够相互印证、唐某实际上也没有支付给刘女士2千元,因此,对于唐某事前已经与刘女士谈好价钱的辩解,不予采信。
其次,周某开门和拉了一下刘女士的衣服时,其并不知道唐某会侵犯刘女士。即其事前不明知,且也没有侵犯故意,故周某并非帮助犯,不构成犯罪。
再次,梁某事前不明知刘女士会进来,被以要收2千元为由拒绝后,也没有与刘女士发生过关系,且也没有为唐某提供过帮助,故梁某也不构成犯罪。
最后,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
刑法第236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10有期徒刑。
综上,法院根据唐某的犯罪情节以及其悔罪表现等,酌情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