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怒江,男子有外遇后向妻子提出离婚,并要求妻子净身出户。妻子很愤怒,拒绝跟男子离婚。矛盾加深后,妻子竟然想将男子除之而后快。与自己侄女密谋后,两人雇凶将男子杀害。15年后,男子妻子及其侄女被警方抓获。
(来源:红星新闻)
不知道再给女子李珍一次重新来过的机会,她会不会选择以平和的方式与丈夫高明解除婚姻关系?
本案需要从19年前说起,那时,高明已经对自己的外遇对象倾心不已,决定跟李珍摊牌。
但高明这个人太过分,明明自己有错在先,还要求李珍净身出户。
对于高明的要求,李珍不仅不答应,还不同意跟他离婚。
就这样,两人感情的裂痕渐渐增大,李珍对高明的恨意越来越浓。
最终,李珍决定将高明杀害。
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李珍先购买了一些材料,用来编织之后装高明的布袋。
过程中,李珍觉得自己难以独立完成此目的,就找到自己的侄女李云,希望李云能够帮助自己买凶杀害高明。
不曾想,对于李珍的提议,李云竟然没有反对,反而积极地找到了和某参与,承诺事成后给他1万元报酬。
为了能够将事情办成,跟李云约定的那天,和某还另外带了3个人参与。
但事情不凑巧,高明当晚没有回家。所谓迟则生变,和某等4人反悔了,不愿做这单生意了。就这样,和某等4人撤出该计划。
万万没想到,仅仅13天之后,一名男子主动联系到李云,询问杀人一事是否还需要帮助。得到李珍的肯定答复后,李云让该男子准备好。
主动联系的当晚9点钟,李珍给高明下了药,高明处于熟睡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李珍叫来李云及三名男子(其中那名男子又叫来两名),趁高明熟睡,五人将其杀害。
随后,众人将高明的尸体装入李珍编织好的布袋,将其推入怒江抛尸。拿到1万元报酬后,三名男子离开现场。为避免被发现,李珍之后将刀等作案工具也抛入怒江。
20多天后,有人发现了高明的尸体。报警后,民警对高明进行了鉴定,证实高明系他人杀害后抛尸,死亡原因是颈部被锐器所伤。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21年4月1日,警方将杀害高明的重大嫌疑人李珍、李云抓获到案。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首先,本案于2006年3月13日就被警方发现,确定为命案后,警方将本案立案侦查。
在这种情况下,本案不存在追诉时效过期的问题,即便过了多少年,办案机关都有权就涉案众人适用刑法予以惩治。
和某等四人最终虽然放弃,没有具体杀害高明,但他们实际上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最后是因为自己的原因而放弃,我们认为,和某等四人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只是属于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李珍、李云所述的那三名男子,在李珍、李云审判时尚未查清该三名男子的真实身份。可即便如此,警方和检方也有权就李珍、李云的行为先起诉,不必等到将三名男子抓获后再起诉。
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起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移送起诉应当受理。
所以,可以先就已经查清的李珍、李云进行处理,在将案涉3名男子抓获后再对其进行处理。
李珍、李云在杀害高明中属于共同犯罪,其中李珍是主犯,李云是从犯。经审理,法院判决李珍、李云构成故意杀人罪,李珍无期徒刑,李云有期徒刑15年。
尽管两人后面提起了上诉,但法院还是认为一审判决正确,遂维持原判。
其实,就本案来看,我们还是认为李珍的处置方式不当,应该跟高明走诉讼离婚的途径,将财产等分割清楚,没有必要将其杀害,使自己陷入到囹圄之中。
毕竟像高明这种出轨的情况下,李珍在法律上还是有权利要求高明向自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