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51岁老伯和前妻离婚后,找了个大妈作伴,两人未办理结婚证,过了一年老伯

晴澍世界说 2024-06-29 17:27:33

江苏南通,51岁老伯和前妻离婚后,找了个大妈作伴,两人未办理结婚证,过了一年老伯买了套房子只写了自己的名字。之后老伯患上尿毒症大妈不离不弃。十三年后男子去世,男子的儿子将大妈赶出家门,说她没资格住这里,两人闹上了法庭。

(案例来源:南通市中院)

在江苏南通,一位51岁的张老伯与前妻离婚后,与刘大妈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二人并未办理结婚证。

同居的第二年,张老伯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上仅写有他个人的名字。然而,不久后张老伯被诊断出患有尿毒症,刘大妈不离不弃,细心照顾他多年。

不幸的是,十三年后张老伯去世,而刘大妈则继续居住在这套房子里。两年后,张老伯的儿子张力将刘大妈告上法庭,要求她搬离房屋。这场房产归属的争议,最终由法院作出了裁决。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在本案中,房产证上仅写有张老伯的名字,因此从法律上看,张力作为张老伯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这套房屋,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然而,张老伯与刘大妈之间的同居关系,虽然未办理结婚证,但两人共同生活的事实以及刘大妈在同居期间对张老伯的照顾和付出,都应被视为一种事实上的共同关系。

这种关系下,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通常应视为共有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这意味着,即使房产证上只写了张老伯的名字,但考虑到刘大妈在同居期间的付出和贡献,这套房屋应被视为双方共同所有。

在共有财产的分割上,法院通常会根据双方的贡献、同居时间的长短、财产的来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做出公正的裁决。

在本案中,刘大妈不仅与张老伯有着长期的同居关系,还在张老伯患病期间付出了大量的照顾和努力。因此,从公平和道义的角度出发,她应享有在这套房屋中继续居住的权利。

此外,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即使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原有的居住权并不因此而消灭。除非有新的法律事实出现,导致居住权消失或变更。

最终,法院认定这套房屋为张老伯与刘大妈的共有财产,并判决刘大妈享有继续居住的权利。同时,法院也提醒双方应尊重彼此的权利和利益,以和平友好的方式解决争议。

0 阅读:89
晴澍世界说

晴澍世界说

希望大家喜欢我的作品,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