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一店铺老板因见店里没有客人,遂心生歹意,并对女店员实施猥亵行为。女店员报警后,老板还不承认。但店内的监控视频却拍到了老板的所作所为。目前,店老板已经被行政处罚!
(来源:奔腾融媒)
张女士(化名)通过应聘,到某店铺工作。店铺老板樊某因见张女士年轻漂亮,就录用了张女士。
张女士刚入职时,一切看起来都很正常。
可谁曾想,6月21日下午16时许,店里没有客人时,樊某竟然搂抱张女士。张女士当时就被吓得不轻。
可还没等张女士反应过来,樊某却又摸张女士的上身,并亲吻张女士的脸部。张女士立即推开樊某。
有些人可能会为了保住工作,阻止过后就算了!
但张女士并没有选择忍气吞声,因为她知道,只要老板起了歹意,不及时处理,只会让对方更加猖狂!
张女士思前想后,决定报警处理此事。
民警接到报警并赶到现场后,樊某坚称只是和张女士开个玩笑而已,并没有侵犯张女士的恶意!
但民警并没有相信其一面之词,并查看了监控视频。面对铁证,樊某才不得不承认猥亵张女士的事实。
1、说难听点,兔子还不吃窝边草呢!樊某竟然对自己的女员工下手,试问以后还敢为其工作呢?这种人品、这种格局,想要把生意难做好,不太现实了!
从法律上讲,樊某生意做得好不好,是其个人的问题。但其对张女士实施猥亵行为,就应当受到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注意!如果张女士反抗、推开樊某后,樊某继续强行猥亵张女士,那就构成强制猥亵罪,应当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体到本案中,公安机关通过店铺内的监控视频证实,樊某没有使用强制手段,故不构成犯罪,但对其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处10日拘留的行政处罚。
2、在职场上,有些老板和上司会利用职权和身份地位,通过言语、短信或者是肢体动作来骚扰女员工。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有上述情节之一的,其实就是属于性骚扰!很多女性在职场上、工作过程中,被性骚扰后,因不好意思、双方没有直接身体接触等原因,而认为不能拿对方怎么样,其实这是错误的认知!
民法典第1000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换而言之,樊某的行为实际上还构成民事侵权,侵犯张女士的人格权等,因此,樊某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3、最后,任何侵权行为都是要付出代价的,大家务必要明确这一点!而且,违背他人意志,在肢体动作上的接触,轻则违法、重则犯罪!望君三思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