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14岁少年坐公交车,突然心脏病发,倒在过道昏迷,母亲哀求司机开到最近医院抢救,可对方却说要请示领导,岂料,领导在电话里说公交车不能擅自改变线路,母亲只得在路边拦车,可到医院少年已不幸身亡,事后母亲要求公汽公司赔偿50万,而法院两次审理结果令人意外! (来源:广州中院)
“哎呀,师傅快停车,快,有人晕倒啦!”车厢后方传来乘客的大喊。
正开车的司机连忙从内后视镜查看,却发现公交车车厢过道里躺着一个少年,几个乘客正在围观。
突然,一个中年妇女跑到司机跟前,对他大喊道;“司机师傅,快快快,帮忙把我儿子送到最近的医院,他心脏病犯了,现在情况很危机,求求你啦!”
少年母亲马上急得快要哭出来,司机却没有丝毫转向掉头的迹象,而是继续沿着线路开往下一站。
司机脸上露出为难的神色,对少年母亲说道:“哎呀,公交车线路都是固定的,不要随便变,要不你们下车拦个车吧,或者我帮你打120急救电话!”
一个大妈看不下去了,对司机吼道:“你这个司机怎么回事,孩子面色苍白,都呼吸不过来了,你赶紧往最近的医院开呀,不要耽误时间!”
司机面露难色道:“这一车人,大家不会有意见么?”
“开到医院吧!”“我们没意见,救人要紧!”车厢里响起乘客们的声音,显然大家都一致同意先开到医院!
母亲急得哭了起来,差点就给司机下跪道:“师傅,我求求你了!这个地方车很少,不好拦车,你帮帮忙救命!”
司机想了想了说道:“这事我也做不了主,我得打个电话请示下领导!”
“你快打啊,磨磨唧唧的!”一个大哥看不下去,呵斥道。
司机立即将公交车靠边给领导打电话,其他乘客则往窗外观望,看有没有车经过,可以拦一辆下来。
结果,司机打了3分钟电话后,一脸抱歉的对少年母亲说道:“对不起,我们领导说了,公交车不能随便擅自改变线路,线路都是固定的!”
乘客们也群情激愤,但又无可奈何,纷纷帮助少年母亲拦车,直到6分钟后,少年母亲才拦到一辆经过的私家车。
车主一见孩子情况危急,立即在公交车司机还有乘客们的帮助下将孩子抬上车,飞速赶往医院。
令人遗憾的是,虽然医院的全力抢救,少年还是不幸去世,而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医生也感慨,应该早点送到医院的。
事后,少年家人悲痛欲绝,认为公交车司机没有及时对突发疾病的少年尽救助义务,将公交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0万!
1、法庭上,家属认为公交车未尽到救助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822条规定:旅客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病、遇险、分娩的旅客。
家属认为,少年在公交车上突发心脏病,情势万分危急,而公交车司机和领导,拒绝将车开到最近医院,耽误了最佳抢救时机。
少年乘坐公交车,少年与公交车公司就形成运输合同,根据《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车未尽到救助义务,应担承担少年死亡的侵权赔偿责任。
2、公交车公司则认为己方没有责任。
公交车公司表示,少年去世的原因是心脏病病发,这种突发情况,是由其自身疾病所导致的,非公交车运输过程中产生,与公交车公司无关。
而且在少年发病时,公交车司机帮忙拦车,还帮忙转移病患,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法院如何审理的呢?
一审法院认为,少年买票乘坐公交车,与公交车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双方对此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双方运输合同成立,根据《民法典》第822条,在乘客突发疾病时,公交车有救助的责任,当时司机并未将少年及时送到医院,导致其错过最佳抢救时间,存在一定的过错。
不过,法院也认为,少年死亡的主因还是因为其自身疾病所致,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少年的死亡少年应当主要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公交车公司应承担50%的责任,需赔偿少年家属25万元。
可判决下来后,公交车公司不服,又提起了上诉,而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基本事实清楚,但在责任划分上有问题,改判公交车公司承担16%的责任,也就是赔偿少年家属8万元。
有网友认为,冷漠的公司、冷漠的司机,人命关天还死板不能改变行车路线。当然可能及时送医也无力回天,但至少尽力了!
还有网友又不同意见,如果司机更改路线,导致其他乘客产生损失,要不要赔偿其他乘客呢?
也有网友建议,我觉得还是叫120更好,毕竟公交车不是救护车也没有更多的路权,对救助病人没有实际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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