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一离异男子对漂亮女大学生展开热烈追求,承诺每月给予高额生活费。女大学生在金钱的诱惑下,将自己的出租屋地址告知了该男子。然而,当男子带着一包现金来到出租屋,一番云雨过后却借口离开,留下女子独自面对背包中的惊喜。女子满心欢喜地打开背包,眼前的一幕却让她很气愤,赶紧报了警。但结果却让她后悔不已,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信息来源:看看新闻)
林晓晴是一名普通的女大学生。她来自农村,家境贫寒,每个月的生活费都少得可怜。看着身边的同学一个个穿着用着最新的款式,林晓晴心里充满了羡慕。她也想像她们一样,拥有属于自己的漂亮衣服和包包。
为了能够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林晓晴开始寻找兼职工作。她曾在餐馆当过服务员,也曾在商场卖过衣服,但收入都微乎其微。后来,她听说酒吧的兼职收入不错,于是决定去试一试。
在酒吧里,林晓晴凭借着自己的美貌和勤奋,很快就获得了不错的收入。一天晚上,一个中年男子张伟走进了酒吧,他一眼就看到了林晓晴。
张伟出手阔绰,对林晓晴推销的酒品毫不吝啬。一连好几天,张伟都来酒吧找林晓晴,还大方地给她小费。
两人渐渐熟悉起来,张伟开始向林晓晴透露自己的身份。他自称是一家公司的大老板,虽然有钱但内心孤独。
他曾经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现在只想找一个知心的女子共度余生。林晓晴对张伟的话半信半疑,但她确实被张伟的成熟和稳重所吸引。
张伟趁机向林晓晴表白,但林晓晴考虑到两人年龄的差距,一直拒绝张伟的示好。看到林晓晴还有顾虑,张伟拿出了杀手锏。
他表示只要林晓晴和他在一起,他每个月会给林晓晴5万元生活费,以后林晓晴负责貌美如花,他负责赚钱养家。
5万元的生活费对林晓晴来说是一个太大的诱惑。她想象着自己可以穿着好的衣服、用着最新的东西,再也不用为生活费发愁的样子。最终,她答应了张伟的追求,并把自己出租屋的地址告诉了他。
张伟自然明白这其中的含义。当天晚上,他就背着一个背包来到了林晓晴的住处。进入房间后,他把包往桌上一放,还故意把包拉开一半,露出里面诱人的现金。林晓晴看到这些钱早已心花怒放,她尽心尽力地满足张伟的要求。
一番云雨过后,张伟假装有急事匆匆离开了,背包也留在了林晓晴这里。林晓晴以为这是张伟给她的五万元生活费,乐呵呵地打开背包去数钱。然而万万没想到这竟然全是些假币,甚至还有一些冥币!
林晓晴这才反应过来自己被张伟给骗了!她不甘心自己被人白白占了便宜还被骗了感情和期待中的生活费,于是拨通了110报警电话声称张伟来她家偷走了5万元请求民警帮忙追回这些钱。
民警很快把张伟抓捕归案并经过审讯弄清了事情的真相。原来张伟并不是什么大老板而是一个离异后单身一人、没有固定工作的男子。这一切都是他伪装的假象!
晴澍聊社会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件事情应该如何看待呢?
一、包养约定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张伟告诉林晓晴,他愿意养她,并每月给她5万元的生活费。然而,这种基于金钱的包养约定明显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当林晓晴报了警,试图追回这5万元时,法律并无法支持她的诉求。
二、谎报警情的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谎报警情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林晓晴为了要回这5万元,不惜谎报警情,声称张伟偷走了她的钱。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她因此面临了5至10日的行政拘留。
三、张伟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张伟并没有骗取林晓晴的钱财,只是骗取了她的感情。他用假币让林晓晴心甘情愿地和他发生关系,这样的行为并没有诈骗的客体,因此并不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张伟虽然行为不道德,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他并没有触犯刑法。而林晓晴则因为自己的虚荣心和不当行为,最终落得个人财两空、还被拘留的下场。
林晓晴太傻了,为了钱连自己的尊严都可以出卖。张伟太过分了,利用假币欺骗感情,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
在笔者看来,无论是谁都应该坚守自己的底线和尊严,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而做出让自己后悔的事情,应该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承诺和诱惑。(文中人名系化名或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