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奇葩了!”上海,一男子孝顺母亲,常年带着母亲外出旅游,几乎以酒店为家,甚至和某酒店签署了一年的租赁协议,每月的租金在1万元,却不料,男子刚刚住了一个月,酒店就要求男子退房,可男子却认为交了房费,不愿搬离,接下来母亲也不小心在酒店摔倒,周围所有的酒店都不敢让母子俩住,男子的一番语言令人唏嘘不已。 (案例来源:新民周刊) 男子,名叫周逸,年近古稀,却未曾婚娶,膝下无子,唯有年迈的母亲相依为命。 他的母亲,周老太,已近百岁高龄,双眼失明,患有老年痴呆,行动迟缓,却仍是周逸心中最珍贵的宝贝。 岁月无情,人间有爱,自周逸步入中年,他便决意要用自己的方式,为母亲撑起一片天。 从2013年起,他便带着母亲周游四方,游历山水,尽孝于前。 他们以酒店为家,走过了一个又一个春秋,留下了无数温馨的回忆。 然而,命运似乎总爱捉弄人,2023年的冬天,周逸带着母亲来到了一家位于上海繁华地段的酒店,与酒店签下了一份为期一年多的订房协议。 每月租金一万,他们打算在这里度过一段宁静的时光。 然而,仅仅一个月后,酒店便以周老太在餐厅影响其他客人为由,要求他们搬离。 周逸心中五味杂陈,他深知母亲的病情,也理解酒店的难处。 但既然签了合同,他自然不肯轻易放弃,他坚信,只要交了房费,他们就有权继续住下去,然而,事情并未如他所愿。 此后的日子里,周逸与酒店之间的纷争愈演愈烈。 周老太的病情日益严重,她的嗓门越来越大,有时会长时间待在餐厅,让其他客人感到不适。 而周逸自己,也因年老体衰,行动不便,多次向酒店投诉卫生间门太小的问题。 酒店虽然拆了门,但双方的矛盾并未因此缓解。 直到2024年5月的一个清晨,周老太在卫生间不慎摔倒,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生死未卜之际,酒店方面却再次要求周逸搬离。 周逸心如刀绞,他一边照顾着病床上的母亲,一边与酒店协商解决方案。 最终,在警方的协调下,双方签下了解除协议,周逸带着母亲离开了酒店。 然而,当他们试图在附近寻找新的住处时,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一连问了六家酒店,对方一听周逸的名字和母亲的情况,都选择了拒绝。 周逸心灰意冷,只能带着母亲前往更远的昆山寻找栖身之地。 在昆山的酒店里,周逸望着窗外陌生的街景,心中涌起一股莫名的凄凉。 他想起了与母亲一起度过的那些日子,想起了那些温馨的回忆和无尽的争吵。 他深知,自己与母亲已经成了酒店眼中的“麻烦制造者”,他们再也无法像以前那样自由自在地游历四方了。 然而,周逸并未放弃,他坚信,只要心中有爱,就能为母亲撑起一片天。 他开始四处奔波,寻找合适的住处,他不再奢求豪华的酒店,只希望能找到一个安静、舒适的地方,让母亲安度晚年。 在这个过程中,周逸不禁感叹社会的冷漠与无情。 他不明白,为什么酒店对于高龄老人如此不友好?难道他们就不能给予这些老人更多的关爱和包容吗?周逸心中充满了疑惑和无奈。 然而,正是这些困境和挫折,让周逸更加坚定了自己的信念。 他要用自己的行动,为母亲争取更多的尊严和权益。 那么,此事从法律层面应该如何认定?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周先生与酒店签订了《订房确认书》,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根据规定,酒店应当按照约定为周先生及其母亲提供房间和服务,而周先生也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酒店方以周老太的行为影响其他客人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这实际上可能构成了违约行为。除非周老太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酒店的规定且酒店能够证明已尽到合理的提醒和通知义务,否则酒店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2、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应该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周老太在酒店摔倒受伤,如果酒店方在管理和服务上存在过错(比如卫生间门太小、地面湿滑未设置警示标识等),那么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意味着酒店可能需要赔偿周老太因摔倒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损失。然而,具体责任划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证据来确定。 周先生的遭遇令人唏嘘,他对母亲的深深孝心却遭遇了社会现实的冷漠对待,这不仅仅是对一对母子的不公平,更是对老年人群体关怀缺失的缩影,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我们不应忘记人文关怀的重要性,让每一位老人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