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邳州,女孩因为上大学,将离异的父亲告上法院,索要生活费、教育费共计4万余元,不料因为年满18周岁,被法院驳回!
据悉,女孩的父亲与母亲离婚后,约定女孩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支付每月的抚养费1500元,直至18周岁。
而后,女儿上大学后,因为经济困难,便在向父亲索要未果后,将父亲告上法院,索要18周岁后的生活费每月1500元,2023年的教育费(学费6800元,住宿费1000元,电脑一台9000元,手机一部3000元),以及其余三年的学费(每年5000元)。
父亲则称,女儿已经年满18周岁,自己无力支付,遂请求法院驳回女儿的诉求。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女儿的诉求能够实现吗?
关于抚养费,在民法典第1076条有明确规定,该条规定: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简而言之就是,给抚养费有两个条件,或者是未成年,或者是成年了,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
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是指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导致丧失劳动能力。
本案中女孩健康成长,有独立的生活能力,故法院驳回了女孩的诉求。
最后,虽然从情理的角度看,父亲或许显得没有人情,但站在法律的角度,父亲的做法是不存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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