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做好人的下场!上海,男子半夜开车回家,走到一KTV门口,看见一对醉酒男女,正好是自己朋友,就好心把他们送回家,万万没想到,女子过马路时,竟然躺在路中间睡着了,被车碾轧身亡,女子的家属跟肇事者索赔100多万后,扭头就把男子和KTV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5万。法院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河南商报)
2022年10月一天的午夜时分,沈阔忙完手头的工作,一看时间很晚了,他伸了一个懒腰,赶紧躯车回家。
当他走到一处KTV门口,发现一对男女被KTV员工送到路边,看他们的样子没少喝酒,站都站不稳了。
沈阔不禁感慨,人家在享受生活,自己却苦逼的工作,真是人比人气死人呀。
就在他多看男女一眼时,竟然发现他们是自己的朋友,一个是艾小姐,一个是赵先生。
一看他们酩酊大醉,虽然不顺路,但他还是决定把他们送回家。
毕竟,这个时间,打车也不好打,反正自己回家也晚了,不差这一会,否则他也不放心。
因为离赵先生家比较近,他就准备先送他,可0时07分左右,沈阔把车开到陈彷公路时,离赵先生家就没多远了。
这时,出状况了,艾女士酒劲上头恶心想吐,沈阔赶紧停车,让她下了车。
这时,赵先生也紧随其后下了车,一看时间很晚了,就不好意思再耽搁沈阔的时间了,就让他先回家休息。
因为这个位置,离赵先生家不远了,而且,看赵先生也比刚上车时清醒一些了,艾女士吐完,因为也就没啥事了,所以,沈阔直接和两人告别,绝尘而去。
可他万万没想到,他离开也就两分钟就出事了。
赵先生扶着吐完的艾女士过马路时,她竟然躺在路中间睡着了。
而赵先生也头晕目眩,坐在了她旁边,全然不知危险不期而至。
一辆小汽车疾驰而来,等发现艾女士时,刹车已经来不及直接从她身上碾轧过去。而赵先生因为躲避及时,幸免于难。
艾女士被碾轧当场身亡,警方认定艾女士醉卧马路,负主要责任。而司机车速太快,负次要责任。
司机赔偿艾女士家属100多万,就在大家都以为这起车祸了结了后,艾女士家属,竟然一纸诉状,把沈阔和还有KTV老板告上法庭,索赔75万。
艾女士家属认为,艾女士是在KTV喝多的,他们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送到外面就不管了,才导致悲剧的发生。
同时,沈阔好人做的不彻底,就应该送佛送到西,把艾女士送回家,而他却扔到了半路,也构成侵权。
艾女士家属,要求2被告一起赔偿75万。
沈阔接到传票,气的手都直哆嗦,虽然艾女士遭遇不测,他很痛心,也责怪自己为什么不把他们送到家再离开,但是,从法理来说,他根本没有责任。
他做好人竟然不落好,还给自己惹祸上身,真是岂有此理。
法庭经过调查取证,认为沈阔属于好意搭乘,为了保护善意行为人,法官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沈先生不需要进行赔偿。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沈阔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沈阔的行为是基于善意和助人为乐,他并没有故意或过失地导致艾女士的死亡。
他在发现艾女士和赵先生醉酒后,主动提出并实施了送他们回家的行为,这已经超出了他作为一般路人的义务。
在艾女士提出下车并吐完后,赵先生也表示不需要继续送,沈阔因此离开,这一行为并不构成过错。因此,沈阔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助人为乐在背负民事责任,就太让好人寒心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沈阔的行为,在性质上也属于一种积极、正面的帮助行为,且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艾女士和赵先生的安全。
即便在艾女士下车后发生了不幸,但这并不能归咎于沈阔的救助行为,因为他在当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3、KTV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KTV的责任,虽然艾女士是在KTV饮酒过量,但KTV的责任,主要在于其经营场所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确保场所内的设施安全、防止顾客发生意外等。
而具体到本案,KTV已经将艾女士和赵先生安全送到了路边,这可以视为其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艾女士之后发生的意外,与KTV的安全保障义务无直接关联,因此KTV不应承担责任。
所以,法院驳回艾女士家属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因为沈阔和KTV在本案中,均不存在过错或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
这个案例也再次强调了法律保护善意行为人的原则,鼓励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积极实施助人为乐的行为。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看来还是无聊
后面的赔偿极有可能是某些律师的提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