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小姑子,花15万买下嫂子单位的集资房,房子却登记在嫂子母亲名下。期间,嫂子多次劝说小姑子尽快将房子转过去,可小姑子就是不愿意。后来,房子涨价到80多万,嫂子私自将房子卖掉,提出补偿40万给小姑子,双方协商不成,闹上法庭,法院判决结果大快人心。 当年,张玲的嫂子陈梅所在的单位推出了一批集资房。这些集资房通常是单位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建设的,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较低,是很多人改善居住条件的好机会。陈梅作为单位职工,有资格购买这样的集资房。 然而,当时陈梅可能出于资金或其他原因,并没有直接购买这套房子。反而是她的小姑子张玲看中了这个机会。张玲可能认为这是一个不错的投资机会,便决定出资购买这套集资房。 2015年,张玲拿出15万元,通过陈梅购买了这套集资房。这个价格在当时来看是非常优惠的,反映了集资房的政策性质。 然而,在购房过程中出现了一个关键问题:房子的产权被登记在了陈梅的母亲名下,而不是实际出资的张玲名下。 这种做法在当时可能被认为是一种便利的安排。 由于张玲并非单位职工,可能无法直接购买集资房,所以通过陈梅的关系购买,并登记在陈梅母亲名下,看似是一种变通的方法。然而,这种做法埋下了日后纠纷的隐患。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陈梅多次劝说张玲尽快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陈梅的这种行为表明,她认识到了当前房屋登记状况的潜在风险。作为一个明白人,陈梅可能意识到,如果不及时更正房屋登记,将来可能会引发纠纷。 然而,张玲却并未采纳嫂子的建议。她可能认为,既然房子是自己出资购买的,产权理所应当属于自己,不需要急于办理过户手续。 这种想法虽然在情理上说得通,但在法律上却存在风险。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而不是以实际出资为准。 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地产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本只值15万元的集资房,市场价格已经飙升到了80多万元。这种巨大的升值空间,无疑增加了这套房产的吸引力,也可能成为引发纠纷的导火索。 就在张玲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陈梅和她的母亲私自将这套房子卖掉了,成交价格高达87万元。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张玲的权益,因为作为实际出资人,张玲对这套房子应该拥有实际的所有权。 当张玲得知这一情况后,自然感到十分愤怒和受伤。她认为自己的信任被辜负了,多年来的投资成果被他人窃取。面对这种情况,陈梅提出愿意补偿张玲40万元。这个补偿方案看似给予了张玲一定的利益,但实际上远低于房子的实际升值幅度。 张玲当然不会接受这种明显不公平的补偿方案。她认为,既然房子是自己出资购买的,那么房子升值后的全部收益都应该归自己所有。双方就补偿金额展开了激烈的协商,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玲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将陈梅和陈梅的母亲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返还全部的房屋出售款项。 这起案件在法庭上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陈梅方面的主要抗辩理由是,房子登记在陈梅母亲名下,因此房子应该归陈梅母亲所有。他们认为,既然房产证上写的是陈梅母亲的名字,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房子就应该属于陈梅母亲。 然而,法院并没有简单地接受这种表面上的论证。法官引用了《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虽然房子确实登记在陈梅母亲名下,但如果能够证明实际出资人是张玲,那么这种登记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张玲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其中最关键的是还房贷的转账记录和相关的谈话录音。 这些证据清楚地表明,购房款和后续的房贷都是由张玲支付的。这些证据有力地支持了张玲是房子实际出资人的主张。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仔细审查了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最终,法院认定张玲确实是房子的实际出资人,而陈梅母亲仅仅是名义上的产权人。 最终,判决陈梅母女返还给张玲卖房款87万元。 (案例来源: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中级法院)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