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秦皇岛,3年前男子花费5千元找来师傅在家装了几个监控摄像头,事后师傅偷偷将监控连接到自己的手机上。3年后男子因妻子在家被人侵犯才得知此事。得知真相后男子报警。师傅被行政处罚后,男子又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告上法庭索赔十几万元。但法院最终只判定赔偿一万元。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张先生与薛女士是夫妻关系。3年前,张先生为了家里的安全,共计支付5千元委托男子齐某为其所居住的农村自建房室内、室外等地方安装多个监控设备。
可谁曾想,齐某在安装监控后,却又私自将张先生家中的监控设备通过网络连接到自己的手机上。
3年后,齐某将张先生家中的监控视频内容发给了其母亲吴大妈,吴大妈又转发了出去。正在工地干活的同村男村民徐某通过监控发现张先生家中无人后,遂心生歹意,并到张先生家中侵犯了其妻薛女士。
公安机关在侦办徐某的案子时发现了此事。之后齐某当着民警和张先生等家人的面,解绑了监控设备。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据此,公安机关以偷窥他人隐私为由,对齐某处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齐某已经缴纳)。
又过了两年后,张先生因妻子薛女士被医院确诊为重度抑郁症,并认为是齐某侵犯其家里五六口人的隐私长达3年多时间,并导致薛女士被人侵犯等原因造成的。即张先生认为薛女士受到的损害与齐某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张先生提出以下诉求:
第一,齐某应当返还5千元安装摄像头及设备费用;
第二,齐某应当赔偿薛女士的医药费4.5万元;
第三,赔偿张先生一家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第四,齐某还应当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但齐某却辩解称:张先生报警只是说让我把连接他家的监控删除,没有散播隐私的事实,公安机关处罚也只是因非法连接监控而言,不存在散播隐私。
另外,所谓散播隐私张先生也报过警,民警也找过我,问我知不知道张先生妻子被侵犯一事,我陈述不知情。张先生所谓的损害与我无关,无赔偿义务。
那么法院最终会怎么判呢?
首先,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本案立案案由初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经法庭审理,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结案案由应为隐私权纠纷。
其次,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齐某为张先生家安装监控后将张先生家监控通过网络连接到其手机上,未经张先生及其家人同意私自查看张先生家监控画面,其行为构成了对张先生及其家人的隐私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再次,张先生要求齐某赔偿其医药费4.5万元的诉求,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妻子就医与齐某侵犯其隐私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不能得到支持。
而且,张先生主张齐某赔偿其摄像头及设备费用5千元的诉求,也未提交证据佐证,故亦不能得到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后,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齐某确有民事侵权的事实,应当赔偿张先生一方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张先生主张赔偿10万元的诉求过高,依法应当予以调整。
综上,法院综合考虑齐某的过错程度、持续时间、损害后果等情况,法院酌情判定齐某应当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驳回张先生其他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