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健身房,健完身在淋浴间冲澡,之后来到更衣室换衣服。猛然间发现更衣室里有一名年轻女子,男子当时没穿任何衣物,一下被女子看光。男子又羞愤又尴尬,然而女子称她只是来给孩子送衣服,并指责男子太过分,把男子给整蒙圈了。网友:角色转换,会是什么状况?
(信息来源:椒点视频)
小张喜欢运动,在健身房办了年卡,每周雷打不动的来健身房健身。
事发当天,小张在做了各种健身运动后,痛快淋漓的出了一身大汗。
他看看时间到了,就起身去洗浴间冲澡,不料,洗完澡推开淋浴间,猛然发现男更衣室里有一名年轻女子。
当时小张身上寸缕未挂,他也从未料到男更衣室会出现女人,猛然间四目相对,小张被对方看光。
猛不丁的出现这种事,小张吓得不轻,可当他质问女子为什么进男更衣室。
女子却轻描淡写的说,她只是过来给孩子送衣服,却反过来指责小张没穿衣服还乱跑,真是太过分了。
女子的话,把小张也整蒙圈了,这是男更浴室,难道是我走错了? 关键是小张当时啥都没穿,就这么曝光在女子的目光下。
她以为女子发现它后会马上离开,没想到,女子竟然继续忙着自己的事,小张赶紧拿了浴巾围在身上,气愤的用手机对着女子进行了拍摄,并吐槽说,这里是男更衣室,太龌龊、太不要脸了!
女子表示她是来给孩子送衣服的,不知道有人在里面洗澡,并警告他,不要进行拍摄,如果侵犯她儿子的肖像权,就太过分了!
小张越想越窝囊,他大声地指责女子,给儿子送衣服不应该是你老公的事吗?叫工作人员拿进来不行吗?
你怎么教孩子的,你儿子的权利不能侵犯,我的权利就能随便被你侵犯吗?
其实这件事就是女子有错在先,如果孩子小,自己不能完成某些事,女子可以找工作人员帮忙,擅自进入男更衣室确实不妥,男性的隐私也需要保护。
女子可能也感觉出不对劲了,当时说了句对不起,用手遮挡自己的脸快速的离开了,但小张却对女子的道歉表示不接受。
视频经网络发酵,很多网友不淡定了。有网友表示,如果当时的情景来个角色转换,会是什么状况?估计女的会立马报警,男的免不了会被再三询问。
那么,这件事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又该如何认定?
1、这种情况下,小张是否有权要求健身房作出赔偿?
健身房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过失,应当要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 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张办卡在健身房健身,健身房属于公共场所,他和健身房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更衣室属于私密场所,健身房有义务保证顾客的隐私安全。
所以,小张要求健身房做出赔偿是合理且合法的。
2、小张在男更衣室被女子看光,他是否可以追究这位女子的法律责任呢?
本案中,这件事看女子在主观上是否故意,通过小张拍摄的视频来看,女子为给孩子送衣服进入的男更衣室。
这说明女子是知道,这本来就是男更衣室,在这种情况下,她仍然贸然进入属于故意。
而且在小张在洗澡间出来的时候,女子并没有快速的离开,而且还和小张对话,这说明她进入男更衣室属于主观故意。
而对于故意进入和错入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前者故意侵犯他人隐私,违反治安管理条例,需要接受行政拘留和罚款。
但是女子如果只是错入,则不构成违法,但依然要赔礼道歉!
但是,不论是女子错入,或者是故意,总之小张确实被看光了,也就是说,他的人格权和隐私权受到了侵犯,所以女子要因为自己的过错买单。
3、女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不管是男士也好,女士也好,只要是独立的个人,都享有个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因女子的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所以她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甚至是赔偿精神损失费等侵权责任。
如果小张追究女子的责任,选择报警处理此事,那么,对女子可以故意侵犯他人隐私为由处以治安处罚。(文中人为化名)
对于这件事,您是如何看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