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50多岁男子喝酒后,于晚上11点邀请女子做水疗。女子又叫上她闺蜜。不曾想,男子在水疗时却摔倒了。花费20多万。男子很生气,把酒店和女子以及女子闺蜜都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损失105万。三方争执不休,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这一切的开始,要从王超邀请李梦和刘艳参加夜间水疗活动说起。作为一名50多岁的中年男性,王超似乎有些放纵和冒险的倾向。 在一个深夜11点,他主动邀请两位女士前往酒店参加水疗活动。尽管已经很晚了,但李梦和刘艳还是答应了他的邀请。 对于她们来说,这也许只是一次简单的娱乐活动,没有想到会酿成大祸。而对于王超来说,他或许打算借此机会与这两位女士建立更亲密的关系。不过,他却没有料到自己酒后出现的意外。 我们不难发现,整个事件的导火索就是王超在醉酒的情况下,选择参与这项水疗活动。 毋庸置疑,醉酒会降低个人的警惕性和判断能力,容易发生各种意外。王超选择在这种状态下进行水疗,无疑是一个非常冒险的决定。 不过,我们也不能完全归咎于王超个人的过错。作为一家提供服务的酒店,它也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一个公众场所,酒店理应为顾客的安全提供必要的保障和预防措施。然而,在这起事故中,酒店似乎并未尽到应尽的义务。 另外,王超邀请李梦和刘艳参加这项活动,她们作为知情人,也理应尽到一定的劝阻责任。如果她们能够预见到王超喝酒后可能发生的危险,及时提醒或劝阻他,也许就能避免这起严重的伤害事故。 综上所述,这起水疗事故的责任并非完全在于王超个人。酒店和李梦、刘艳作为其他相关方,也都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就是法律需要进行公平认定和裁决的关键所在。 在经历了这起严重的伤害事故之后,王超决定将这家酒店以及李梦和刘艳一起告上法庭。他要求这三方共同赔偿他高达105万元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 这场官司打得相当激烈,三方谁也不肯退步,争执不休。 首先,酒店方面认为,这起事故的责任主要在于王超个人。他们认为,作为顾客的王超,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虽然酒店提供了水疗服务,但并没有义务对醉酒的顾客进行特殊照看。因此,酒店方面坚决否认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而李梦和刘艳则认为,自己只是应邀前来参加水疗活动,并非主动策划或参与这项活动。作为普通参与者,她们并不知晓王超喝酒后可能出现的危险。因此,她们同样表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相比之下,王超则认为,自己作为受害者,理应获得全面的赔偿。他指出,如果不是酒店的疏忽,以及李梦和刘艳的过错行为,就不会发生这起严重的伤害事故。因此,他坚持要求这三方共同赔偿105万元的损失。 三方争执不休,各执一词,最终这个棘手的案件来到了法庭。这起案件可谓是错综复杂,需要法官进行全面深入的审理和裁决。究竟是酒店、李梦和刘艳中的哪一方,应该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呢?法院又是如何进行判决的? 经过反复的庭审辩论,法院最终做出了一项颇具睿智的判决。法官在分析这起案件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各方的责任和过错程度。 首先,法院认定,作为醉酒后参与水疗活动的王超,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虽然他是受害者,但他自身的行为也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毕竟,醉酒后参与这种需要高度注意力和平衡能力的活动,本身就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其次,法院认为,作为提供服务的酒店,也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酒店作为公众场所,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安全保障。如果酒店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提示和预防措施,那么它也难辞其咎。 至于李梦和刘艳,法院认为,作为知情人,她们也应该尽到一定的劝阻责任。如果她们能够提前预见到王超醉酒后可能出现的危险,并及时劝阻,也许就能避免这起严重的伤害事故发生。因此,她们也不能完全免责。 综合考虑这三方的行为和责任,法院最终做出判决:酒店需要承担17%的赔偿责任,李梦需要承担3%的赔偿责任,剩下的80%责任由王超个人承担。 (案例来源:广东怀集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