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女子以下午还要上班为由拒绝与丈夫同房后,丈夫提出离婚。二人发生争执过程中,妻子捡起一把剪刀并扔向正前方不到两米远处的丈夫,结果导致剪刀刚好插进丈夫心脏的后果。丈夫自行拔出剪刀后导致死亡。案发后女子及其辩护人认为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检察院和法院有不同的意见!
(来源: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女子成某与丈夫熊某结婚后,共育有两个儿子,其中大儿子12岁、小儿子8岁,夫妻俩各自有工作。
成某与熊某结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成某与熊某争执时,经常会打砸家中物品。熊某对此非常不满,多次提出离婚,但均被成某拒绝。
事发前一个月左右,二人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开始“冷战”,谁也不愿主动和对方说话。
事发当天中午,熊某为了缓和夫妻关系,提前下班买菜回家做饭,二人共同用餐时,才开始说话。
可饭后熊某提出同房时,却被成某以下午要上班为由,直接拒绝了。熊某被拒绝后,脸上有点挂不住。
成某拒绝后就回房间准备午休,熊某跟了过去。
双方又再次发生争吵。过程中,熊某指责成某为人妻子,不尽夫妻义务,不如离婚算了。说罢,就准备离开房间。成某上前拉住熊某的衣服不让其离开。
二人相互推扯。成某扯烂了熊某的衣服,熊某脱下了衣服,光着上身,成某便扯住熊某的裤子,不让其走,并威胁道:“你要离婚我就将你的衣服扔了”!
随后成某从房间的衣柜中,取出包裹有一把剪刀属于熊某的衣物,并直接扔在客厅的地板上。
双方继续争吵的过程中,成某因发现地板上的剪刀,于是上前拾起并用力扔向熊某。此时熊某正准备坐向成某对面两米左右远的客厅椅子上。
万万没想到的是,扔出的剪刀碰巧单叶斜向下插入熊某左胸部。熊某立即拔出剪刀捂着伤口跑至楼下停车坪并摔倒在地,成某嚎哭随后而至,抱住熊某并帮其捂住伤口。成某随即拨打110和120电话。
打完电话后,成某又大声向邻居呼救。但不幸的是,熊某最终还是经120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鉴定,熊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如剪刀单叶等)刺伤左胸部,致心脏破裂而死亡。
成某主动报警后留在原地等待民警到场处置。到案后又认罪认罚,且还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获得谅解!检察院介入后,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检察院认为:成某的主观上是故意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但其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获得谅解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成某认为:其是在情绪不好的情况下随手扔出了剪刀造成了本案的后果,其非常后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以尽早出来抚养孩子,赡养父母。
辩护人认为:
1、虽然成某与熊某近几年来为家庭琐事、时有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存在任何积怨或者仇恨,特别是案发前,二人已和好如初,共进午餐。
2、本案系因成某拒绝同房而发生争吵,属于家庭生活矛盾引发的,应当与普通的伤害案有所区别。
3、成某随手扔出剪刀并刺伤熊某后,立即后悔道歉并主动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和呼救,且成某一直在现场抱着熊某、捂住其伤口,故成某没有伤害或者杀害熊某的犯罪动机和故意,即应当是过失的。
因此,应当以过矢致人死亡罪定性并适用缓刑。
刑法第233条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有期徒刑3-7年;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呢?
首先,成某因家庭琐事与其熊某发生争吵,明知裁缝剪刀系锐器,会造成他人身体损伤的后果。可其却仍将剪刀扔向熊某,并导致剪刀插入熊某的左胸口造成其心脏破裂而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辩护人提出成某既无伤害他人、更无杀害他人的故意,只因其疏忽大意没有预料行为后果而导致本案后果,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
经查,成某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明知向对面二米左右距离毫无防备的熊某扔去锐器,必然产生伤害到被害人的高度危险,其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其主观犯意当属伤害他人的间接故意。
但其对熊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当属疏忽大意的过失,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再次,成某主动报警且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置,属于主动投案,到案后也能供认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后,成某主动拨打120对熊某积极施救,可酌情从轻处罚;成某及其家属积极与熊某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取得熊某家属的谅解,亦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成某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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