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一男子在江边撒网,捕到一条1.1公斤的鲤鱼,谁知被巡逻的民警看到,迅速将他抓捕到派出所里,渔业部门做了鉴定,说他对渔业造成了1056元的损失,检查院对男子提起公诉,男子觉得冤枉:“我住在江边上,捕条鱼吃不正常?”
(内容来自:红星新闻)
村里的喇叭不停播放:“现在是国家规定的禁渔期,村民们不要捕鱼~,不要捕鱼~”
韦大宝“呸”的一声,心里不满:“我祖祖辈辈住在这里,捕几条鱼吃,天经地义!”
韦大宝生性就是倔种,别人说的话从来都进不到心里。
他家的小屋挨着江边,推开窗便是江面,波光粼粼。
看着那鱼儿跃出水面,他吧嗒着嘴,又开始想流口水,他心里恨到:“就因为这个禁渔期,搞得家家户户都不能捕鱼。”
韦大宝盯着江面,心里想着浓白的鱼汤,嫩滑的鱼肉,还有那一道剁椒鱼头,吃到嘴里,嘎嘎的鲜美。
韦大宝对禁渔期嗤之以鼻,那是城里人搞出来的规矩。
城里住的高楼大厦,那小鸽子笼里的日子与自己这江边的日子哪能相比。
到了傍晚,韦大宝坐在门槛上,望着江面,心里头馋虫翻腾:“不行,今儿个我非得搞一条大鱼!”
他起身回屋,找出了渔网,往肩膀上一甩,往江边走去。
“你要去干啥?别没事找事,现在不让捕鱼!是禁渔期!”媳妇看他拿着渔网,扯着喉咙在后面喊他。
“怕啥,就抓几条小鱼解馋,没人会知道。”韦大宝摆摆手,头也不回的就往江边走去。
韦大宝走路带风,顺着小路来到了江边,江风拂面,他深吸一口气,立马来了精神。
他找好地方,撒下了渔网,一会功夫儿,渔网开始有了动静。
韦大宝心中一喜,开始收网,果不其然,网里一条肥硕的鲤鱼。
这条鱼足有一公斤多重,鳞片在月光下闪耀着银光。
韦大宝得意洋洋,准备再撒一网,却不知一队民警巡视江边,刚好路过了这里。
韦大宝躲藏不及,手里的渔网正准备朝江里撒去。
“同志,请配合我们的工作。”民警们围了上来,把他的渔网拿了过来。
那条刚捕获的鲤鱼还在他带的桶里挣扎,民警们迅速将他和渔网、鲤鱼一并带走,韦大宝怕了,自己咋这么倒霉!
派出所里,韦大宝满不在乎,面对询问,还有些抵触,随着民警对他的教育,他才知道了事情严重。
渔业部门的鉴定结果让他大吃一惊,自己的举动,竟给当地渔业资源带来了1056元的损失,
“我真没想到,就抓了一条鱼,能有这么大的影响。”韦大宝低下了头,这下他真后悔了。
韦大宝不停的道歉,觉得自己就抓了一条鱼,情节轻微,绝对够不上被抓捕判刑。
万万没有想到,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说他已经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 禁渔期明令规定禁止捕鱼,韦大宝满不在乎,无视规定,认为自己就住在江边,捕条鱼吃属于正常。
《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韦大宝在禁渔期内捕鱼,明显违反了《渔业法》中关于禁渔期的规定。
禁渔期是保护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措施,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得在此期间进行捕捞活动。
韦大宝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渔业资源,也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
2. 韦大宝认为自己只是捕了一条1.1公斤的鲤鱼,并没有造成太大损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韦大宝在禁渔期内捕鱼,捕获的鲤鱼虽然仅重1.1公斤,但其行为已对渔业资源造成了实际损害,且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
因此,他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渔业部门对韦大宝的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评估,认为其给当地渔业资源带来了1056元的损失。
有人认为这是过度执法,韦大宝只是捕了一条鲤鱼,这所谓的渔业资源损失1056元损失是怎么算出来的?
这类损失的计算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渔业资源的直接损失、生态环境的损害以及未来恢复成本等。
这一评估并非单纯基于鲤鱼的市场价值,而是综合考虑了渔业资源的破坏、生态环境的损伤,以及未来可能引发的间接损失等多方面因素。
这种计算方式旨在全面评估非法捕捞行为对环境和资源的实际影响,确保违法者能够为其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韦大宝在明令禁止的禁渔期内,村里已经通知到位,且本人已经知晓的情况下,依旧在禁渔期内捕鱼。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渔业法》的相关规定,也触犯了《刑法》中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其行为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韦大宝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但鉴于韦大宝并未对其行为进行抵赖,并如实交代讲述了自己的罪行,有认罪的表现。
最终,法院宣判,韦大宝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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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皆为化名)
天空之城
鲤鱼里面有卵,会孵化出来,长大了就是几百条鲤鱼,已经给你打折了,要不再繁殖几百年就是天文数字,罚你1056不冤啊[滑稽笑]
驻倭华军
单钩单杆没人管你,用网就活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