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买了份重疾险,每年保费5000元,缴费期30年。半年后,女子确诊为甲状腺癌,她拿着医院的诊断证明,去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说,他们查出女子12年前患有精神疾病,可女子购买保险时并未告知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最终,保险公司将5000元保费退还给女子,拒绝理赔。女子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例来源:海淀法院网)
刘梅娟这两天,不仅身体上遭受着病魔的璀璨,精神上也深受打击。
2021年9月,刘梅娟在和朋友打麻将时,听朋友说,她们院子上了年纪的人,都给自己买商业保险,算是一份双重保障。
于是在朋友的建议下,刘梅娟转头也给自己买了份重疾险,想着万一有个灾呀病呀的,至少在钱上,不给孩子们添麻烦。
然而,谁也没想到,两个月后,刘梅娟感到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疑似甲状腺肿瘤。
刘梅娟害怕极了,未来两个月里,她辗转约了两三个大医院,去复诊,确诊甲状腺肿瘤。
次年3月,刘梅娟被确诊为甲状腺癌。
深受病魔折磨的刘梅娟,很痛苦,女儿也跟着着急。
还好,刘梅娟给自己买了份重疾险,未雨绸缪了一次,至少在钱上,可以减轻一部分负担。
刘梅娟拿着诊断报告,和购买保险的电子合同,跑去保险公司理赔,结果很不顺利。
同年4月,刘梅娟接到保险公司的回复,保险公司说,刘梅娟做的是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未达到条款约定给付条件为由,拒绝理赔。
刘梅娟多次和保险公司沟通,她认为保险公司就是不想理赔,到处找借口,刘梅娟不认可保险公司给的这个理由。
之后,保险公司又说,他们私下调查过,刘梅娟在2012年6月的时候,曾被某医院诊断为心脏植物神经功能紊乱,这种病属于精神类疾病,而精神类疾病,属于保险合同健康告知明确约定应当如实告知事项,而刘梅娟未能如实陈述自己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随后,保险公司单方面解除了和刘梅娟的合同关系,并将5000元保费退还到刘梅娟的账户。
刘梅娟对保险公司的行为不认可,她根本没有听说过这种病,说自己也从未患有这种病,保险公司所说的,都是没有的事儿。
刘梅娟称自己并未违反健康告知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恶性肿瘤中的轻症,进行赔偿。
双方各执一词,未能达成意见统一,于是闹到了法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首先,刘梅娟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本案的争议点在于,保险公司给刘梅娟发去的解除保险合同通知,是否合法有效?刘梅娟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投保人的健康状况,指的是投保人在投保时,以及近两年的健康状况。
而心脏植物神经紊乱的诊断,在12年前,所以,刘梅娟对次情况未如实告知,不构成违约。
2、保险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16条规定: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保险人自身情况的合同义务,对于投保人违反此规定的情形,赋予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但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均应当依法行驶。
刘梅娟植物精神紊乱的病情,是12年前的事儿了,又不是投保的当下,也不是近两年,所以保险公司拿十几年前的病情说事儿,有违法理。
3、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的保险合同继续举行,保险公司向刘梅娟支付保险赔偿金10万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还提出,保险合同均为保险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所以,保险公司有责任举行条款提示,说明义务,采取足已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突出展示相应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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