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男子与失足女非法交易被抓个正着,不仅罚款5000元还被拘留15天。事后,男子认为对自己处理太重想讨个说法,却无意中发现民警执法程序有问题,于是直接起诉要求撤销对他的行政处罚。
(案例来源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0行终21号)
男子王某爱好吃喝玩乐,对于美女更是没有任何抵抗之力,因此,王某经常混迹于各种娱乐场合。
事发当天,王某来到了某娱乐城,玩乐一番后,王某点了一个失足女刘某,二人一起来到娱乐城二楼的一个房间,开始非法交易。
谁知,当时临汾市正在开展“春狩”行动,旨在打击尧都区娱乐场所的违法乱纪行为。
为了防止有人通风报信,当时还特地成立了专案组,进行了跨区调动警力,隔壁洪洞县的民警被调了过来,刑事侦查权也被交给了他们。
经过10天的调查和布局,4月某天的晚上九点多钟,洪洞县的民警们集体出动,对尧都区的娱乐场所进行大规模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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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民警来到王某所在的娱乐城二楼后,发现王某和失足女刘某正在非法交易,将他俩逮个正着。
随后,王某和刘某被带回去审问,审问结束后,民警认为王某构成嫖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他进行了罚款5000元,拘留15天的治安处罚。
王某被查获后惊慌失措没反应过来,在被拘留期间他越想心里越不是滋味,因为他觉得,对于嫖娼的处罚,最低起点是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为什么他被顶格处理呢?
王某越想越不服气,于是拘留结束后,他找到律师咨询,希望在量刑方面减轻一些。谁知对方了解了详情后告诉王某,他这个案子执法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很有可能能直接撤销处罚。
王某一听来了精神,因为这件事让他在亲戚朋友面前颜面尽失,如果能撤销处罚,那简直是太好了。
经过认真准备,王某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对他的行政处罚。
王某提出: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自己是治安违法,事发地在尧都区,应该由尧都区的民警来执法,然而当时执法的是洪洞县的民警,他们在尧都区没有管辖权和执法权。因此,他们对自己进行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认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此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也规定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明确了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和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的管辖权。
条例中明确规定:行政案件通常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嫖娼等行政违法案件,应当由案发地所属的公安机关进行管辖。
具体到本案,王某一案的案发地在尧都区,只能由尧都区的民警进行管辖和处理,洪洞县的民警没有管辖和处理权。
因此,一审认为,王某一案中,对王某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方面存在违法,依法予以撤销。
一审判决后,洪洞县局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二审期间,他们提交了一份证据,正是当初开展“春狩”行动时,上面做出的《临汾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
二审认为,一般情况下,只有重大、复杂的案件,或者因为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案件,才能由上级指定管辖权。
王某一案既不属于重大复杂案件,也不存在管辖权方面的争议,因此不在指定管辖权的法定情形之内。
另外,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虽然洪洞县局提供了《临汾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但是是在二审时提交的,一审时并没有提供。这种情况属于逾期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事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综上两点,洪洞县局对王某一案只有侦查权,没有管辖权和处罚权。洪洞县局对王某的处罚,超越了管辖权,应依法撤销。
最终,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有人说王某不仅白嫖,还可以申请国赔,赚大了。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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