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某宾馆内,男子跟女技师发生了关系。事后,女技师说这是自己的第一次,要求男子赔偿2万元。男子很疑惑,带女技师去医院鉴定的路上转去了派出所。不曾想,男子竟被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不服后,男子提起上诉。
(来源: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前半个多月,男子王某来到某足疗店洗脚消遣。
享受服务的过程中,王某认识了该店的女技师何某。
何某长在王某的审美上,为了能够有需要的时候联系,王某添加了何某微信。
对于王某,何某没有很排斥,频繁地在微信上跟王某闲聊。
事发前11天的时候,王某在微信上说自己不舒服,希望何某帮自己买早餐送到某某宾馆。
说完之后,王某就给何某转了钱,也告诉了自己所在的宾馆房间号。
估计是以后还想着做王某的生意,何某就同意了。
把早餐送到王某所在的宾馆房间后,何某就准备离开。
但王某直接把何某拦住了,让何某陪自己在房间里玩。
何某说不行,自己得去上班。听见何某这样说,王某直接转给何某100元,说是买何某一个钟。
既然收到了钱,何某便没有离开,但王某不太规矩,趁何某不备摸了她上半身的隐私部位。
可即便如此,何某也没有报警,更没有停止跟王某继续接触。
四天后,何某又给王某送了次早餐。 事发前一天,跟何某聊天的时候,王某让何某明天记得给自己送早餐。
尽管何某同意了,但在第二天并没有一早去给王某送去早餐,而是在收到王某分两次转的200元后快一个小时才把早餐给王某送去。
送到之后,何某没有离开。吃完早餐后,王某先言语不规矩起来,说只有抱着何某才能睡着。
说完这话,王某动作起来,先把何某抱到了床上。
可看王某的动作,不只是抱着睡觉那么简单,何某就反抗起来。可王某不顾何某的反抗,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
事后的何某很委屈,在拨打110报警电话后,她要求王某赔偿2万元,还说自己是处女,这是自己的第一次。
但王某不这样想,他觉得何某是在敲诈自己。拒绝何某的方案后,王某还气愤起来,夺走何某的手机并摔到地上。
经过协商,两人决定先到医院鉴定下何某是不是处女。
可就在去医院的路上,王某变了心思,他还是认为何某在骗他钱。
为了保护自己,王某直接把何某带到附近的派出所处理此事。
接待完两人之后,这个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觉得案子不简单,就把王某、何某送到了事发宾馆所属的派出所处理。
经过鉴定,何某确实是处女膜裂伤、活动性出血。
经过侦查,警方认为王某构成强奸罪,遂将其移送到检方审查起诉。经过审查起诉,检方也认为王某构成强奸罪,遂将其公诉至法院。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对于这个结果,王某认为过重,他提出了上诉。
而王某的辩护人更认为王某无罪,理由是王某没有强奸何某的故意,毕竟王某在微信上提出跟何某睡觉,但何某没有明确拒绝。
同时,王某也没有对何某实施暴力等足以压制其反抗的手段。何某身体内也没有检测出王某的生物特征,何某控告王某侵犯自己是为了钱财。
值得提及的是,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王某家属代王某向何某赔偿2万元,取得了何某的谅解。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我们知道,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行为。
按照前述定义,王某构成强奸罪,检方主要得证明两项事实存在:一个是王某与何某发生了关系;一个是发生关系时,王某违背了何某的意志。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从刑事诉讼法理论上来看,从证据是否完整证明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来区分,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具体到本案中,被害人何某的陈述反映了王某侵犯自己的过程,何某的陈述属于直接证据。而王某作为被告人也承认何某所述,承认自己违背何某意志与其发生了关系,那王某的供述也是直接证据。
这种情况下,何某的陈述与王某的供述就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指向王某违背何某意志与其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王某是构成强奸罪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王某还是构成强奸罪,但由于王某取得了何某的谅解,二审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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