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拆迁公司,在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将一位87岁的老人接到村委会居住,期间由于老人患病,拆迁公司垫付了医疗费。万万没想到,在拆迁结束后,拆迁公司状告老人儿子,要求支付住宿费、医疗费3万余元。
(来源:山东青岛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四年之前,因为旧城改造项目,拆迁公司负责涉事房屋的拆迁补偿工作,但却因为补偿款项问题,与男子崔某某、以及崔某某87岁的母亲王某某对簿公堂。
拆迁公司诉称:因要对崔某某的房屋进行拆迁,拆迁公司担心其母亲王某某的安全,便将王某某接到村委会居住,期间王某某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拆迁公司便将王某某送往医院治疗。
王某某住院期间,崔某某未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致王某某处于无人看护的状态。为避免王某某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相关权益受到损害,并在崔某某不予承担上述法定义务的情形下,拆迁公司派人予以陪护,并支付了医疗等相关费用。
王某某治疗完毕出院后,崔某某拒不接母亲王某某回家居住并照顾,拆迁公司先后派出工作人员、聘请护工对王某某进行陪护照料。
综上,崔某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拆迁公司代替崔某某对其母亲王某某的照顾、陪护及治疗疾病,构成了无因管理。
故拆迁公司代其垫付的相关费用应由崔某某承担,为维护拆迁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拆迁公司诉讼请求,判决崔某某赔偿餐饮费、医疗费、护理费、住宿费等单据28份,共计31530.1元。
崔某某辩解称:王某某原先独居在其所有的老年房两间生活,后拆迁公司在其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拆除了,王某某无家可归,之后,拆迁公司将崔某某的房屋拆除,致使王某某无处居住,故王某某后续住院、居住的均因拆迁公司产生,本案不属于无因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无因管理是债的一种发生依据,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法律事实。
就本案而言,根据拆迁公司、崔某某的庭审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拆迁公司在村居改造过程中,其与崔某某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过程中双方未达成合意。
拆迁公司为了拆除崔某某的房屋,为保障居住在崔某某家中的崔某某之母亲王某某的安全将王某某接到村委会后所产生的,拆迁公司的该行为并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故拆迁公司此要求崔某某支付各项费用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拆迁公司不服,再次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但被二审法院予以驳回。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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