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警惕!”江苏苏州,一男子捡到一部手机后,发现手机微信中有200多名好友。随后男子用账户真名加出生日期作为密码的方式,成功登陆13个账户并转走共计14.7万元。目前,男子及其亲戚二人均因盗窃罪被检察院起诉。那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来源:星视频)
男子韦某甲平时在广东务工生活。前不久,韦某甲外出时意外捡到了一部手机,并成功打开了手机。
将手机拿回家后,韦某甲打开机主的微信通讯录,结果却发现机主的微信通讯录中有200多名好友。
韦某甲仔细翻查后发现,200多名好友中有很多人的昵称都是用的全名。事后韦某甲尝试用试给对方转账的方式核对好友的实名认证,结果发现都对得上。
也就是说,这200多名微信好友当中,很多人的昵称其实就是真名的。韦某甲再查看这些人的账号资料结果又发现,这些好友都标记自己的出生年月日。
想起自己是用全名拼音加生日作为密码的习惯,韦某甲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深夜逐一用对方账户、全名加生日作为登陆密码的方式尝试登陆对方的账号。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韦某甲这种操作方式不仅成功登陆了许多账户,还从十三个账号中转走十几万元。
损失最为惨重的是江苏苏州的张女士。其一个人就被转走2万元。发现钱不见后张女士立即报警求助。
民警介入调查后,将远在广东打工的韦某甲抓获归案。后经民警调查确认,韦某甲不仅盗窃被害人的钱财,还用被害人的账号“0元购手机”,涉案价值共计14.7万元,且韦某甲的亲戚韦某乙也参与其中。
目前,韦某甲、韦某乙均因涉嫌犯罪被提起公诉。
1、韦某甲通过“试转账的方式”来查看对方账户的实名认证,再通过账户上显示的账号名称作为账号、昵称(全名)拼音和出生年月日来作为登陆密码,成功登陆被害人的微信账号,且还是在各被害人睡觉时登陆的,上述一个环节出错,都办不成这件事。
不得不承认,韦某甲还挺聪明的,但可惜的是,其却没有将自己的聪明用到正道上。那么其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当然,韦某乙也不例外!
2、为什么韦某甲二人在广东捡到手机并作案的,会由江苏苏州警方来侦办此案呢?
《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明确规定,有多个犯罪地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一般应当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也就是说,虽然韦某甲是在广东生活并捡到手机作案的,但机主的13个好友(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且是江苏苏州的张女士最先报警并就此立案侦查的。
即本案是在江苏最初受理的,因此,韦某甲、韦某乙才会被江苏警方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当地检方起诉。
3、那么韦某甲、韦某乙要付出什么代价呢?
首先,韦某甲趁13名被害人不知情时将总共14.7万元财产秘密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刑法第264条明确规定,盗窃5-10万元以上财物数额巨大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不论13名被害人当中每人被盗了多少钱,警方只会以韦某甲总共盗窃所得14.7万元来定性。即是属于数额巨大的,应处3-10年且并处罚金。
其次,韦某乙明知道亲戚韦某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其却仍然参与其中,故二人是属于共同犯罪。
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各行为人均应当要为各自行为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中包括有主犯、从犯、帮助犯。主犯顾名思义是“带头人”,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起到次要作用。帮助犯是指对犯罪行为起到帮助作用。
当然,如果法院在量刑时认为韦某乙在本案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那也会不区分主从犯来处理本案。
最后,刑法第64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也就是说,韦某甲、韦某乙不仅要被法院判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还要将盗窃所得14.7万元全部退赔给被害人,否则,想从轻处罚都很难。
4、最后,希望大家要以此为鉴。即在设置密码时要尽量避免全名(拼音)加生日日期,且要定期更改账号密码。以免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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