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吉安,男子在酒吧与未成年女孩喝酒后,将女孩带到酒店开房。家长找到酒店后声称女孩未满14周岁,男子同意赔偿10万元私了。几天后,男子因得知女孩实际年龄已年满14周岁,要求家长退钱。索要无果后,男子以被“诈骗”为由报警。可结果民警却将男子刑拘且还被法院判刑。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江⻄吉安吉州区法院)
事发前一天晚上,男子翁某与朋友到酒吧喝酒时,认识未成年女孩小龚,二人当晚喝酒玩游戏时互加微信好友。后因翁某家里有事,其提前离开了酒吧。
翁某走出酒吧不久后,发微信和小龚说自己没有玩尽兴,并相约明晚同一时间继续、小龚表示同意。
事发当天晚上22时许,翁某又与朋友到该酒吧喝酒。23时许,已经喝过酒的小龚,才姗姗来迟。
众人在酒吧推杯换盏至次日凌晨1时许,又相约去附近的烧烤店继续吃宵夜喝酒。可到了夜宵夜后,小龚却因醉酒趴在桌子上睡觉,翁某见状,就先带着小龚离开夜宵店,并打车来到附近一家酒店。
翁某扶着醉酒后的小龚进入该酒店307号房间后,与其发生了关系。早上8时许,家人因小龚彻夜未归且未接电话,找到该酒店处并通过前台联系到小龚。
得知小龚与翁某发生过关系后,小龚父亲气愤至极,并当场告知翁某,小龚还未满14周岁。翁某听后慌得一批,并声称自己根本不知道小龚的实际年龄。
这时翁某才知道,原来小龚因与家人吵架离家出走三天了。为了不让小龚父亲报警,翁某声称会对小龚负责,并自愿补偿5万元。
但小龚父亲要求赔偿10万元。翁某当时叫来了堂哥过来,二人商议后同意赔偿并于当天下午转账。
事后双方还签订了协议,协议内容大意是,家属以后不再追究翁某关于此事的任何法律责任,
几天后,翁某意外得知小龚事发当天实际年龄是已年满14周岁几天时间,小龚就是因为和朋友外出过14周岁生日,才与家人吵架并离家出走的。
得知这一情况后,翁某认为自己上当受骗,于是联系小龚父亲龚某并要求其退钱。
被拒绝后,翁某决定上门讨要说法。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后,翁某听从堂哥的建议只要退一半。
但龚某还是不同意。可谁曾想,又被拒绝后,翁某却以被诈骗为由主动报警处理此事。
可翁某万万没想到的是,民警介入调查后,认为双方只是民事纠纷,但翁某𨚫涉嫌强奸罪并将其刑拘。
翁某被刑拘后认为自己“很冤”,坚称小龚已经14周岁,自己也不明知对方的年龄,故其不构成强奸罪。
翁某的辩护人则认为:
第一,小龚的笔录陈述,在家长找到二人之前,小龚已经醒了一个多小时,从事后小龚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来看,小龚当时是自愿的,故翁某不构成犯罪。
第二,从事发前和事发后双方的聊天记录来分析,小龚也从未表达出不自愿的信息,故翁某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双方只是对补偿未成年人损失金额有异议才报警的,故认定翁某构成强奸罪证据不足。
第三,翁某主动报警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置,且到案后又如实供述,系自首,应对其从轻处罚。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那么法院最终是怎么处理本案的呢?
首先,刑法明确规定,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一律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注意!上述“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以下的,不论是否违背意志,都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36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妇女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应当处3-10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认定小龚当时是被违背妇女意志的,事发时翁某是否明知小龚的实际年龄就变得不再重要了!即就不影响翁某行为的定性。
其次,经查,在场人员许某、郑某、刘某等3人证实,小龚在与翁某离开烧烤店时,已经处于醉酒昏睡状态。酒店工作人员和网约车司机也印证上述事实。
故结合酒店监控视频,小龚、翁某陈述,可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并认定事发时小龚是醉酒无意识的。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据此,法院支持检察院观点,认定翁某构成强奸罪。
最后,虽然本案是翁某主动报警的,但其报警事由为“被诈骗”。即本案是公安机关在处理其他案件时发现的、翁某主观上并没有主动接受处罚的悔意。
因此,不能认定翁某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其在庭审过程中主动提出认罪认罚,并在本案宣判前获得小龚家属的谅解,故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翁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