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父母在生育儿女后不想养育,送养他人,但民间送养与拐卖儿童的界限何在?
日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判决,将两者关系详细进行解读,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海口一男子与怀孕女子同居,女子产下一男孩,之后两人共育一女孩,两名小孩均被男子卖给他人,被法院判其犯拐卖儿童罪。
2017年,被告人杜某彩与怀有身孕的冯某娇(另案处理)相识并同居,2018年3月18日冯某娇生下一男孩。2019年4月,杜某彩提议将男孩卖掉,冯某娇默许。杜某彩从网上联系韦某东、林某婵,经讨价还价,2019年4月12日,杜某彩、冯某娇向韦某东、林某婵收取2万元,将男孩交给韦、林二人抱走。后杜某彩多次向韦某东、林某婵索要钱财,再次收取3850元后签署“断绝联系协议”。
之后,冯某娇在与杜某彩同居期间再次怀孕,杜某彩提议孩子出生后卖掉换钱,冯某娇默许。杜某彩从网上联系宋某江、罗某红夫妇,经讨价还价约定价格2.8万元。2019年12月31日,冯某娇生下一名女婴。2020年1月3日,杜某彩、冯某娇收取宋某江、罗某红2.8万元,将女婴交给宋、罗二人抱走。
琼山区法院认为,杜某彩主动在网上发布出卖子女信息,确定买家时未曾考虑对方的抚养目的、抚养能力,积极讨价还价,在出卖后找各种理由向买家另行索要钱财,具有非法获利目的,明显有别于民间送养收取“感谢费”“营养费”。杜某彩出卖亲生女婴一名、非亲生男幼儿一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杜某彩没有上诉、抗诉。
案件焦点
如何区分拐卖儿童与民间送养?
法院对出卖子女案件,需要严格区分拐卖儿童与民间送养的界限,区分关键在于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目的。对于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的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或是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