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女子的丈夫受伤昏迷,在医院治疗了2个多月,欠了7万多的医药费,女子为了救丈夫,跟医院签了协议,答应分期还款。可7个月后,丈夫去世,女子觉得人财两空,这是丈夫的个人债务,人死债消,自己拒绝偿还。医院却把她告上法庭,说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女子对丈夫有扶持义务,应当还,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广西高院)
2020年8月12日的那个下午,李娟在邻居的帮助下,将受伤昏迷的丈夫玉鹏送到了医院救治。
玉鹏的情况很糟糕,当即就被送往了手术室紧急抢救,李娟瘫坐在地上,目光紧紧盯着那扇紧闭的大门,心中充满了无尽的焦急和担忧。
手术终于结束了,玉鹏被送往了ICU进行观察。
李娟的心依然悬着,她守在ICU的门外,寸步不离。
可主治医师却把她叫到了办公室,医生告诉她,玉鹏后续的治疗和康复费用都是一笔不小的开销,需要她尽快去筹钱缴费。
听到这个消息,李娟的心沉了一下。家里的经济条件本就不好,遇到这种变故,只是更难。
但是,她和丈夫结婚多年,自己不能也不可能就这么放弃他,即使砸锅卖铁,她也要救他。
接下来的日子里,李娟四处筹钱,可筹到的钱远远不够玉鹏在医院的开销。
她跟医院申请,能不能诊疗后付费,医院方面考虑到他们夫妻的实际情况和困难,同意了这个方案。
玉鹏出院时,他们夫妻还欠着医院7万多的医疗费没有结算。
李娟和医院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约定:李娟分12期把这7万多元还清。
李娟带着玉鹏回家后,她一边照顾着丈夫,一边努力工作赚钱,也按照约定还了部分款项。
可2021年5月17日,玉鹏去世,这让李娟彻底崩溃了。自己掏光家底,负债累累,给丈夫看病,可最后还是落得人财两空的境地。
都说人死债消,她拒绝偿还医疗费,医院工作人员在多次索要无果后,将她告上了法庭。
1、医院方面表示:无论是基于合同义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李娟都应该偿还这笔钱。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医院方面认为当时玉鹏处于昏迷状态,作为妻子,李娟给丈夫办理了住院,医院对玉鹏进行了积极的诊疗义务,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李娟在实在拿不出钱的情况下,跟医院提出能否先诊疗后付费的申请,医院同意了这个方案,因此李娟应当按照协议书的内容,履行支付义务。
另外,夫妻一方所欠下的医疗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这个角度来说,李娟也应当偿还。
2、李娟却说:这笔钱是玉鹏看病欠下的个人债务,对超出遗产范围的医疗费,自己没有偿还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李娟认为人死债消,玉鹏去世后,家里负债累累,已经无力偿还这笔债务了。
3、法院审理后做出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正常的吃穿用住、子女抚养的教育经费、老人的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等。
也就是说,当初玉鹏受伤住院,作为妻子,李娟对他有相互扶持的义务,需要拿出家里的积蓄,为丈夫看病救治,因看病产生的医疗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偿还责任。
另外,当初李娟跟医院签订协议时,已经明确了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医院的治疗方案也是征得了李娟同意,跟她一切协商确定的。
因此,既然医院已经履行了积极的诊疗义务,李娟应承担付清尚欠医疗费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李娟偿还医院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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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