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震惊了!江苏南京,3名年轻男子吃烧烤时,故意多次搭讪邻桌3名女孩,3女孩害怕,向烧烤店男服务员求助。男服务员过去劝说时,被其中3名男子挑衅。随后3男子不服气,把男服务员拉到店外人少的地方,爆揍了一顿!
(案例来源:看看新闻)
张玲、李雪、和于倩3个小姐妹,相约去吃烤肉。
没想到,却被2名男子骚扰,当时,于倩后面的一桌,坐了4个吃烤肉的年轻男子。
其中2个男子,故意凑到她们这桌来搭讪,说了一些过分的话。
3个女孩看到店里的男服务员就在附近,赶紧上前向他求助。
可女孩子们怎么都没想到,就因为男服务员帮她们说了几句话,就被邻桌的3名男子拉出去揍了一顿!
事发当天,下班后,3个女孩约好了,去熟悉的烤肉店吃烧烤。
她们找了一张空桌坐下,点好餐后,静静的坐在桌旁,李雪和于倩在悄悄的聊天,张玲在刷手机。
她们就座的餐桌是长方形,张玲和李雪坐在一边,于倩一个人坐在桌子的另一边。
于倩的后面,是另一桌吃烧烤的4名年轻男子,他们一边喝着啤酒,一边大声的说话。
3个小姐妹就坐在那里等餐,没有招惹到任何人。
然而,邻桌的一个的男子,端了一杯啤酒,直接坐到了女孩们这一桌。
桌子的那边是于倩一个人,这个男子,主动坐到了于倩的旁边。
3个女孩根本就不认识他,于倩吓得赶紧躲到张玲她们那一边去了。
男子说的话不三不四,对3个女孩进行了言语骚扰。
3个女孩吓得一声不敢吭,见女孩子们没有理会他,男子更加口无遮拦。
她们还没有摆脱这个男子的纠缠,另一个戴眼镜的男子,也跑到3名女孩这桌来了。
戴眼镜男子,故意俯下身子,身子几乎压到了于倩的肩膀,于倩快吓哭了。
张玲见状,把于倩拉到她身后,避免戴眼镜的男子,与于倩身体上的接触。
尽管3名女孩一再躲避,这两个男的还是不走,说的话也更加露骨。
张玲忍无可忍,她觉得越是忍让,他们越觉得女孩子们好欺负。
李玲站起来,大声的说,不认识他们,让他们赶紧离开。
两男的可能觉得,再纠缠下去也没意思了,悻悻的回到了他们自己那一桌去了。
3个女孩子,以为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
没想到,没一会刚开始过来的那名男子,又一次来到她们这边,说请3个女孩过去陪他们喝酒,吃饭的钱他们包了。
3女孩,再也无法忍受男子的骚扰,她们觉得应该寻求帮助。
店里的一名男服务员,正在附近给其他顾客上菜。
张玲大声喊服务员过来,那名男服务员,以为3个女孩有需求,上完菜就赶紧过来了。
张玲指着那名陌生男子,对服务员说,这位顾客我们不认识,请让他回到自己的座位!
男服务员过来后,客气的请那名男子回他自己那桌。
并对男子说:女孩子们都说了,你们不认识,你还是不要坐在人家这桌了。
男子对男服务员的劝告根本不听,而骂他多管闲事。
和这名男子一起喝酒的另外2个人,一起围上来,围着男服务员,骂一些难听的话,还有人推搡他。
男服务员虽然在抗争,但还是被这几个人,拉到店外没人的地方去了。
男服务员一对3,处于下风,被3名男子一起殴打,其中戴眼镜的男子打的最很。
3个女孩赶紧报警,店里的其他人跑过去,把打人的3个男的拉开。
被打男服务员,刚刚17周岁,是店老板的侄子。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这件事该如何认定呢?
1、公共场合搭讪女性,是否构成性骚扰?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名男子故意搭讪陌生女孩,其中包括用言语挑逗,故意女孩身体上靠,也就是肢体动作骚扰,其主观意图明显,已构成性骚扰罪。
2、3个男子对前来劝阻的男服务员行了殴打,他们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的行为。
《刑法》第293条第4款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该寻衅滋事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的,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3名男子,与女孩子们搭讪,男服务员劝阻时,不仅不收手,反而攻击了前来劝阻的服务员,造成公共场合场面混乱,已构成了寻衅滋事。
3、3名男子殴打男服务员,如果对受害人构成轻伤及以上,涉嫌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就算男服务员受伤不严重,三名男子随意殴打他人,也触犯了治安管理条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名男子的行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人中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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