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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对老夫妇,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大女儿,其他三名子女均在遗嘱上摁手印同意。可当老

北京一对老夫妇,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大女儿,其他三名子女均在遗嘱上摁手印同意。可当老夫妇去世后,其他子女却拒绝配合大女儿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他们不承认这份遗嘱,尤其是老夫妇的小儿子,说他长期靠低保生活,父母走的时候应该给他留一份财产,保证他日后的生活,所以他认为,父母的遗嘱无效。大女儿听后,气急败坏的将其他三位兄弟姐妹诉至法院!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网)

老杨和张老太,这一生也是苦命人。

他们老夫妻含辛茹苦的拉扯了4个儿女,可到头来,却没有能指望得上。

老大杨伟民,比他们老两口命更苦,孩子三岁时,被查出患有精神疾病,媳妇儿承受不了,扔下杨伟民和儿子就跑了,再也没有回来。留下杨伟民独自抚养儿子。

二儿子杨伟庆也被老两口养废了,年纪轻轻就游手好闲,好不容易娶了媳妇儿,不好好过日子,挣不来钱,媳妇儿跟他过不下去离婚了,带走了孩子。

三儿子杨伟聪倒是有点儿出息,一直在大城市打拼,买了房娶了媳妇儿,在大城市安家立业了,很少回老家,他们老两口一年也见不上几次。

所以,老杨两口子,能指望得上的,就只有他们唯一的女儿,杨莉莉,在家排行老二。

早在2012年的时候,那时候,老杨夫妇还健在,他们把女儿杨莉莉叫到跟前:莉莉呀,爸妈跟你说个心里话,我们眼看着一天一天老了,耳聋眼花,到时候跟前儿肯定得有个人儿。爸妈就不跟你绕弯子了,以后我俩就指着你养老送终,到时候这套房子也就给你了。

听到父母说这些话,杨莉莉心里还挺难受的:爸妈,别说这话,你们就是不给我房,我作为女儿,也得尽我的义务和责任。

杨莉莉心里清楚,大哥守着一个精神残疾的儿子,够苦了,根本顾不上爸妈,二弟连自己都养不活,靠低保过日子更是指望不上,小弟弟常年在外,也是靠不住,父母能指望的,也只有她了。

老杨和张老太商量好后,将四个女儿叫到跟前,把话也说清楚了,以后他们老两口生老病死,由女儿杨莉莉照看,出钱出力都是女儿,他们二老名下的房子也归杨莉莉,对于此事,老两口立了遗嘱。

其他三名子女没有意见,均在遗嘱上签了字,摁了手印。

立完遗嘱后,老杨夫妇的日常生活,都由杨莉莉照顾,平时生病住院,也是杨莉莉跑前跑后。

2024年,老杨夫妇前后脚去世,都是杨莉莉出面给父母办理的丧事儿。

这期间,大哥杨伟民由于精神压力过大,也去世了,留下了患有精神疾病的儿子,小杨。

料理完父母的丧事后,杨莉莉开始着手继承父母房产的事宜,可没想到,其他二弟和小弟弟,还有大侄子均不配合,他们不承认父母当初立的遗嘱。

杨伟庆胡搅蛮缠说:当初爹妈光让我签字,我都不知道是啥,就让爷签,这不就是糊弄我么,反正我不认。

杨伟聪小算盘倒是打的精,他就跟着二哥混,要是二哥闹赢了,那到时候爹妈的遗产也有他一份,要是闹不赢,那也无所谓,他也不差那点钱,所以前前后后,他都在拿杨伟庆当枪使,让他跟大姐杨莉莉斗。

于是,姐弟三人闹到了法院。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诉讼中,杨伟庆和孙子小杨均提出,二人生活困难,老杨夫妇的遗嘱却未对二人今后的生活作出任何安排,不符合《民法典》关于“遗嘱必留份”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院审理认为,老杨身故之时,大儿子杨伟民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尚且在世,此时孙子小杨只是第二顺位继承人,在主体资格上不符合从老杨的遗产中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资格条件。

张老太身故之时,孙子小杨系代位继承人,亦不符合“必留份制度”适用的身份资格条件。

2、另外,儿子杨伟庆说自己靠低保生活,长期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父母理应在遗嘱中给他保留必留项。

杨伟庆在张老太身故之时,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审理过程中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杨伟庆不符合“必留份制度”规定的客观生活条件。

3、最终,法院判决老杨、张老太的房产由杨莉莉继承所有,其他继承人配合办理不动产权利变更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不是所有的事情,都遵循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本案中,杨伟庆就是耍赖皮。

如果最终的判决,顺了杨伟庆的心,那将是对杨莉莉最大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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