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一女高中生喜欢上了一名大学男教师,她还花钱与男教师去高档酒店开了房。女生本以为遇到了真爱,结果却发现这名男教师不仅冒充单身骗自己的感情,还与别的女性有暧昧关系。女生一怒之下,举报了这名男教师。目前,男教师已被学校处分及解聘,并被剥夺了教师资格。
(来源:百姓关注)
据悉,在2023年,女高中生露露在网络上结识了自称“李悦”的曹某。曹某言语风趣幽默,发出来的照片也十分的帅气,而且曹某自称才28岁,至今未婚,这让露露对他产生了想法。
随着二人接触的时间越来越长,露露与曹某最终确立了网恋关系。期间,露露不仅送了曹某奢侈品首饰和衣服,还经常给曹某钱花。
后来露露与曹某正式奔现,二人在高档酒店内发生了两次性关系,不过房费都是露露支付的。
可是在正式的交往过程中,露露逐渐发现了曹某的异常。一次偶然的机会,露露通过曹某的电话号码,搜索到了一个微信。
这个微信的头像是一张结婚照片,其中的男主竟然是曹某,这让露露震惊不已,她开始怀疑曹某的真实身份。
之后,露露开始旁敲侧击,终于确认曹某已婚的事实,并且曹某的年龄并非28岁,而是34岁。
露露顿感自己被欺骗了感情,她无法忍受这种欺骗,于是和曹某分了手。可之后露露无意间发现,曹某竟然在与自己交往时,还同时交往了多名女子。
露露气不过,她决定不再沉默,于是打算站出来揭露曹某的丑陋行径。
可是还没等露露动手,曹某就先下手为强了,他不仅打电话投诉到了露露父母的工作单位,还对露露父母进行了威胁警告。
可是露露并未服软,她直接把真相曝光出来。万万没想到,一开始还十分硬气的曹某,竟然开始哄骗露露删帖。
事后,曹某所工作的大学第一时间进行了调查核实,确认了曹某存在严重违反党纪校规和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为了维护学校的声誉以及师德师风建设,学校决定给予曹某最严厉的处分: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撤销大学教师岗位任职资格,并解除教师聘用合同。同时,学校报请撤销曹某的教师资格。
对于此事,有网友直言:“现在的小女孩都不得了,不把心思放在学习上,上个高中都开始包养情人了,做父母的教育可真失败。”
还有网友表示:“曹某这种脚踏多条船的人,光撤职和撤销教师资格,真是太便宜他了,这种人就该判刑!”
那从法律角度来讲,此事该如何评价?
1、曹某与露露发生关系,构不构成强奸罪?
露露是个高中生,虽然还未成年人,但她的年龄应该超过了14周岁。
根据《刑法》的规定,奸淫14周岁以下的幼女,按照强奸罪论处,且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与14周岁以下的幼女发生关系的,哪怕是自愿的,也会按照强奸罪论处。
但是露露已经超过了14周岁,且是与曹某自愿发生关系的,所以曹某的行为并不会构成强奸罪。
2、曹某欺骗露露的感情,还用假身份骗露露的钱花,该行为构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曹某虚构了身份,年龄和婚姻状况,其目的是为了骗取露露的感情,而欺骗感情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曹某虚构身份,获得了露露赠送的奢侈品首饰和衣服等财物,这实际是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
除非露露有证据证明,曹某在恋爱期间,一直虚构事实骗取她的财物。
3、曹某在事情败露后,对露露以及其父母进行威胁、恐吓,会不会构成犯罪?
在法律实践中,一般的威胁、恐吓行为,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不会按照犯罪处理。但是该行为毕竟已经违法,所以还是必须予以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由此可见,对于曹某恐吓威胁露露及其父母的行为,警方应当对其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并罚款。
最后,曹某身为一名大学老师,又是一名党员,其本应将心思放在提升自己以及传播知识上。可曹某不仅婚内出轨,还脚踩多只船,作出了如此有违道德的行为,简直有辱人民教师的称谓。
因此,学校开除其党籍、撤销其教师职务,并申请撤销其教师资格,这是十分正确的处理方式。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