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男子深夜骑着三轮车,跑到隔壁村头偷草,被人逮个正着,对方让男子把草还给自己,男子假意答应,而后趁对方不注意驾车逃跑,谁料逃跑过程中,慌不择路撞到路边的标志杆翻车,被压在车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属不愿意了,认为男子翻车受伤是对方追赶造成的,对方发现男子翻车受伤也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未尽到救助义务,将对方一行4人告上法庭,索赔83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年前的一天晚上11点多,男子王某与同村村民各自开着三轮车跑到隔壁村偷草,结果,成功后,没走多远就被隔壁村村民胡某等4人撞见,逮个正着。
胡某等4人让王某2人把草给拉回去。王某2人假意答应,而后趁胡某等4人不注意,分别开着三轮车逃跑。
胡某等4人见状于是去追王某2人,结果找了一圈,发现王某逃跑过程中撞在了村口路边的标识杆上,车辆发生侧翻,被压在车下受伤。
胡某等4人向王某讨要儿女的联系方式,后见王某不给,又向王某要了其他人的联系方式,而后根据王某提供的电话,联系了其他村民,其他村民又联系了村长。
其他村民和村长赶到后,胡某等4人帮忙挪开王某身上的三轮车、为王某烧柴取暖,后见其他人拨打了120后,离开。
随后,120赶到现场,将王某送往医院,可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王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当地警方介入调查,查明了上述事实。同时,经鉴定王某符合因交通事故后全身多发损伤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好端端的一个人说没就没了,王某家属难以释怀,要求胡某等4人赔偿,遭拒后,便将胡某等4人告上法庭,要求胡某等4人承担王某死亡80%的责任,赔偿83万余元。
王某家属要求胡某等4人承担责任的理由是,王某发生交通事故前,曾被胡某追赶,同时认为,胡某等4人当日凌晨1点多便发现王某翻车受伤,直到凌晨3点多才拨打120,未尽到救助义务。
面对王某家属的控诉,胡某等4人不否认追赶过王某,但是认为是王某偷草在先而后逃跑,自己4人才追的王某。
自己4人发现王某翻车受伤后,并没有视而不见,期间不仅联系了村里的其他人,还参与挪车、为王某烧柴取暖等,见其他人拨打了120才离开。
自己4人并无过错,王某的死亡系自身原因导致,与自己4人无关。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后,指出,《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认为本案的争议其实是胡某等4人对死者王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过错、有无因果关系。
认为胡某等4人发现死者王某与同村村民偷草并驾驶三轮车逃跑后即开始寻找的行为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
胡某等4人发现王某翻车受伤后联系了其他村民和村长,并协助救助王某,待其他村民拨打120后离开,亦属采取了合理的救助行为。
胡某等4人在整个过程中并无过错,且王某家属也无胡某等4人存在过错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王某全责,鉴定结果显示,王某系因交通事故后全身多发损伤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王某的死亡结果与胡某等4人亦无因果关系。
综上,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等4人与王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驳回了王某家属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王某的家属不服,又提起上诉。王某家属认为,第一、胡某4人夜间在狭窄的村间小道上猛追骑电动三轮车的王某,电动三轮车高速行驶时危险很大,王某等4人的行为已经超出必要限度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第二、从胡某4人发现王某翻车受伤后不打120急救、拒绝把压在王某身上的车抬起来等行为表现来看,胡某4人对王某的死亡至少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第三、胡某等4人虽然参与了帮着抬起压在王某身上的三轮车、点火取暖的辅助行为,但是相较于王某所受的重伤,该行为不能被认定是合理的救助行为。
第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以王某没有驾驶证、没戴头盔等原因而承担事故的全责,并没有陈述引起事故的起因,与本案没有关联。
等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偷草在先,胡某等4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在情况紧急下,追赶王某系阻止自身财产遭受不法侵害、抓获案犯的自助行为,不能以追赶速度作为判断胡某等4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依据。
现也无证据证明胡某等4人在追赶王某过程中,存在暴力威胁等明显过激行为。
胡某等4人发现王某时,王某处于清醒状态。胡某等4人根据王某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施救人员,4人的行为并无明显过错。
综上,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再次驳回了王某家属的诉请,判决维持原判。
不是谁死谁有理!王某家属最终一分钱没要到,还损失了数万元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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