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恶毒了!”重庆,一6岁女童被姑奶奶紧急送医抢救,她的身上有多处骨折、脑部还严重出血。可尽管医生已尽力抢救,但还是没留住女童那幼小的生命。后经警方调查,女童这身伤竟都是她爸爸的新女友长期虐待所致。目前,打人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警方刑拘。
(来源:澎湃新闻)
这名6岁的女童叫悦悦,她的妈妈黄某没有工作,家中只有悦悦的爸爸盛某在外打工挣钱。
也许是这个原因,盛某非常看不惯黄某,所以经常对其家暴。而黄某为了悦悦,一直忍耐着,直到亲友们实在看不下去了,才支持黄某起诉离了婚。
在今年五六月份的时候,黄某与盛某离了婚,但由于黄某没有收入来源,而盛某这几年打工攒下了不少钱,所以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将悦悦的抚养权判给了盛某。
在悦悦跟着盛某生活后不久,她见到了盛某的新女朋友向某。向某离异带着一个8岁的儿子,是盛某在打工时认识的,二人早就同居在了一起。
在悦悦进入这个新家庭后,盛某仍在外面打工赚钱,悦悦和向某8岁的儿子就被留在了老家,由向某和悦悦的奶奶照看。
悦悦本以为向某会像妈妈一样爱护自己,可她完全想错了,在这个家中,向某的心中只有8岁的儿子,悦悦被向某视为了眼中钉、肉中刺。
悦悦只要稍有犯错,就会遭到向某的辱骂和毒打。不仅如此,尚某还多次用滚烫的开水去烫悦悦的下体。打伤了、烫伤了也不带悦悦去治疗,悦悦只能疼得蜷缩在床上,靠着意志力硬挺过去。
有时候尚某还不给悦悦饭吃,而且自从悦悦来到这个新家后,向某就没让悦悦去上幼儿园了,家中的一切资源都是她8岁儿子的。
悦悦的外公外婆曾听说了悦悦过得不好,但不知道具体情况,他们十分心疼悦悦,就打算把悦悦接过去抚养,但遭到了盛某和向某的拒绝。
今年7月21日晚上,悦悦再次遭到了向某的毒打,而这次打得更狠。有邻居听到了悦悦的惨叫声,当即就通知了盛某的姑姑,也就是悦悦的姑奶奶。这姑奶奶立即前往盛某家中,不顾向某的阻拦,将奄奄一息的悦悦迅速送医救治。
后经医院检查发现,悦悦的脑部严重出血、身上多处骨折并伴有大面积淤青,悦悦的下体因为被开水烫伤后没有得到有效治疗,已经出现了严重感染。
黄某得到悦悦被打进医院的消息后,立即前往医院,而当她看到悦悦那一身的淤青,意识都出现模糊后,简直心痛到无法呼吸。之后,黄某报了警。
由于此案涉及未成年人,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并与次日发布警情通报,称已经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向某抓获归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可是悦悦并没等到向某被法律审判,在7月24日凌晨,悦悦经抢救无效死亡。
悦悦的离世让黄某悲痛欲绝,目前黄女士只有一个要求,就是希望法律严惩每一个伤害过悦悦的人。
对此,网友们纷纷开始抨击向某:“你也是个当妈的,怎么可以这么恶毒!”
还有网友表示:“法院考虑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并不一定就是未成年人想要的,悦悦常年与生母一起生活,却把她判给不经常见面的生父,这哪是最有利,对孩子来说陪伴明明比金钱更重要。”
甚至有不少网友表示:“向某明明构成的是故意杀人罪,警方是不是定性错误?这种人不死刑,还留在世上做什么?”
那从法律角度来看,向某和盛某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1、警方认定向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并没有问题。
向某是个成年人,悦悦才6岁,如果向某真的要杀害悦悦,无需费那么多事,直接可以将其溺死,或者直接打死都行。
但是向某选择了长期虐待悦悦,这说明她的主观上并没有杀害悦悦的故意,只是想让悦悦饱受折磨。而故意杀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因此,向某的对悦悦实施的那些行为,同时符合了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理。
由于悦悦经抢救无效死亡,所以向某的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盛某虽然没有参与向某殴打悦悦的过程,但据消息称,盛某早就知道向某一直虐待悦悦,但就是放任不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健康,防止其遭受人身伤害。
盛某作为悦悦的生父,亦是法定监护人,其有义务保障悦悦免受不法侵害,但盛某却选择了放任,所以盛某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当然,盛某具体是否构成犯罪,还得警方进一步调查确认。
最后,我们期待法律之锤能够严惩每一个伤害过悦悦的人,以慰她在天之灵。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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