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就任性?辽宁大连,一37岁盲人准备乘坐地铁,出示残疾证后本以为能够免票,工作人员却表示:我们有规定,只有伤残革命军人才行,盲人不免费。男子只好支付了4.8元地铁费。事后,男人认为,自己本就是弱势群体,残疾人权益遭他人侵害,自费150元,把地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自己的4.8元。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张菲今年37岁,从小就患有眼疾,后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视力二级残疾人”,并持有残疾证。
当天,张菲准备乘坐地铁出门办事,因为这是第一次出远门,张菲对于路况并不熟悉,一路上跌跌撞撞,也没有走到地铁口。
多亏了热心的路人,引导张菲来到检票口,并询问了张菲的目的地。
等到地铁即将开始检票时,张菲掏出提前准备好的“残疾证”,准备乘坐地铁,没想到被检票人员给拦了下来。
“先生你好,你还没有购票呢!”
“我是二级视力残疾,这是我的残疾证!”
张菲还以为自己拿错了证明,再一次提醒检票人员。
“不好意思先生,残疾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交通,咱们的地铁线不属于市内交通,只有伤残革命军人才能免票,残疾人不能免费乘坐的!”
张菲听完更加疑惑:为什么其他地方都可以,唯独这里不行呢?
可是无论张菲如何解释,检票人员就是不同意免费放行。还表示自己就是普通的打工人,上面有政策,她就要去执行,如果被领导发现了,不仅违反了规定,还有可能被罚款。
双方争执了半天,因为张菲确实有事,再加上等待检票的乘客越来越多,不得已的情况下,张菲支付了4.8元乘车费。
事后,张菲觉得自己的残疾人权益被损害,自费150元的诉讼费,也要把那4.8元追回来。
张菲辩解:
自己是残疾人,并合法持有“残疾证”,却在乘坐地铁时,被要求支付4.8元乘车费用。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作为残疾人,张菲被要求支付乘车费用,并没有感受到地铁公司的优待,地铁公司的举动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
地铁公司收取了4.8元乘车费,虽然数额不多,依旧属于不当得利,张菲有权追回。
地铁公司辩解:
根据相关规定,残疾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交通,此地铁线路非市内交通,残疾人并没有优待,检票人员的举动并没有过错。
地铁公司收取的4.8元乘车费用,是严格按照定价标准进行收取。乘车人张菲从站点上车,抵达目的地共18公里,收取4.8元乘车费合理。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残疾人保障法》第5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本案中,张菲提供了支付证明,可以证明他乘坐此次地铁,共支付乘车费用4.8元。至于地铁公司的解释,该地铁线路非市内交通的说法,并没有相关部门的明确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地铁公司返还张菲4.8元乘车费。考虑到张菲生活困难,此次150元诉讼费,由地铁公司承担140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