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还是老的辣!”北京,一大妈将自己440万的房子过户给女儿,但给自己保留了永久居住权,万万没想到,女儿竟偷偷卖掉房子,大妈不慌不忙,只用一招,成功收回房子,之后更是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央视新闻)
李大妈跟老伴王大爷去跳广场舞回来,路上被邻居黄大婶拦住。
黄大婶把李大妈拉到旁边,悄悄问道:“你是不是要搬到王哥家去住,怎么突然要把这房子卖了?”
“啊?谁跟你说我要卖房啊?”李大妈不可置信地问道。
“你不在家的时候,你家小秦可是带人过来看了,你不要告诉我说,你不知道啊。”黄大婶不自信地问道。
李大妈心一惊,坏了,女儿这是背着她偷偷把她的房子给卖了啊。
李大妈跟黄大婶分开后,匆匆回到家,然后躲到屋子里,给女儿打电话:“女儿,你是不是把房子给卖了?”
“妈,我这也是为你好,你看看你,跟王伯伯在一起后,啥事都听他的,我怕你被他给骗了。”
李大妈在心里冷笑,这个女儿太让她失望了,不过,还好她当初留了一招。
原来,李大妈之前把房子过户给自己唯一的女儿后,还给自己留了永久居住权,她跟女儿签订协议:自己可以一直住在里面,直到离世。
女儿当初也答应得很好,还信誓旦旦地说,房子虽然过户给她,但是母亲想住就住,想收回也可以随时收回。
可没想到,自从李大妈嫁给后老伴老王后,她跟女儿的分歧就越来越大。
当初女儿知道她要跟老王在一起,就极力反对,女儿总认为老王和他儿子会合伙起来骗李大妈,坚决不给她找老伴。
可李大妈自从小秦的父亲过世后,就一直没再找,一个人辛辛苦苦把小秦养大,她真的累了。
如今老了,身边没个伴,连个说话的人都没有,孩子们有她们的生活,不能时常陪伴她,自己到了晚年,也该为自己打算了。
大妈去跳广场认识王大爷,她跟自己一样,丧偶,两人聊得很投机,所以决定在一起。
王大爷的儿子很支持,可李大妈却反对。
不过,最后李大妈没有听小秦的劝,执意要跟老王在一起。
老王没有自己的房子,没跟李大妈在一起前他是跟儿子、儿媳住的。
而李大妈的女儿有自己的房子,她平时自己住,所以李大妈跟王大爷在一起后,她就让王大爷搬到自己家里。
其实,在跟王大爷在一起前,李大妈就把自己的房子过户给女儿了,该留给女儿的,她都做足了准备。
她以为这样,女儿可以放心,没想到,她跟王大爷才在一起两个多月,女儿竟然背着她,偷偷把房子卖了。
真是要钱不要娘啊,李大妈也不惯着她,她不吵不闹,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房子进行了异议登记。
如此一来,虽然小秦跟买家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这套房子就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和网签了。
不得不说,姜还是老的辣,李大妈虽然上了年纪,但是她头脑还算灵活,为自己争取了利益。
之后,李大妈更是一纸诉状,将小秦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合同。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个事呢?
1、赠送给别人的房子,已经过户了,是否可以收回?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然而,房产已经过户,即权利已经转移给受赠人,因此一般情况下赠与人不能再收回房产。
不过,存在特定条件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况。
当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利益,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行为,要求受赠人返还房产。
结合本案,李大妈的女儿没有经过大妈允许私自将房子卖了,违反了当初让大妈住到百年后的约定,所以大妈可以撤销赠与。
2、附义务的赠与对方不履行义务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这意味着,如果赠与合同中附有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这些义务。
如果受赠人不履行所附义务,赠与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撤销赠与。
3、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李大妈和女儿当初签定的协议,李大妈将房子过户给女儿时,所附的义务为女儿小秦应当对李大妈尽到赡养义务,并且李大妈可以在房屋内居住到终老。
但是,小秦在房屋过户不久,就把房子卖了,跟人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构成了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李大妈和小秦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小秦将案涉房屋变更登记到其母亲李大妈名下。
对此,大家怎么看?
(文中人物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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