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只同居不领证的下场?江苏一老伯,跟一大妈共同生活20多年,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大妈车祸去世,获赔90万,大妈跟前夫生的儿子认为这90万应该给自己,可老伯却说他和女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20多年,理应分得赔偿款。法院的判决结果亮了。
(来源:泰兴人民法院)
老袁坐在躺椅上,拿着老伴李红娟的照片看了又看,几点眼泪不自觉的滑落。
那天阳光正好,一切都像往常一样,李红娟说要骑车出门办事,老袁叮嘱她路上骑车慢一点,注意安全。
可没想到,不久后,电话铃声响起,接通后,对方问他:“你是李红娟的爱人吗?她出了车祸,请你来县人民医院一趟。”
那一刻,老袁的心头一紧,大脑一片空白,他几乎是本能地抓起外套,冲出家门,一路上,风在耳边呼啸,却吹不散他心中的慌乱与恐惧。
到达医院时,老袁几乎是踉跄着跑向急救室,可他等来的消息却说:“对不起,我们尽力了……”
那一刻,老袁瘫坐在地上,久久没有回过神来,他无法相信,老伴连一句话都没有留给自己,就这样去世了。
老袁的儿子小袁得知消息,匆匆赶来。
老袁伤心欲绝,情绪早已经崩溃,小袁联系了继母的娘家人以及继母与前夫生的儿子小杨。
原来,早在1997年,李红娟和前夫杨某离婚后,儿子小杨跟着前夫居住生活。
后来,李红娟认识了离异带娃的老袁,两人一见钟情,很快就走到了一起。
之后的20多年时光里, 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共同将小袁抚养长大,一家三口感情融洽,生活幸福,但是老袁和李红娟一直没有去领结婚证。
可没想到,眼看着一家人的日子过好了,李红娟却出事了。
老袁一时半会还没有从“丧妻之痛”中走出来,却意外得知,小杨那边已经将交通事故方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老袁有些傻眼,李红娟去世前,一直跟自己居住生活,小杨从未赡养过她,如果去索要赔偿,也应该是自己去。
随后,他和儿子小袁都向法院申请追加自己作为原告,获得了法院批准。
1、小杨认为:老袁和自己母亲没有登记结婚,不属于夫妻关系,老袁没有资格分得赔偿款。
死亡赔偿金是指被侵权人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死亡,侵权人应当支付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金钱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小杨认为虽然自己母亲自1997年后就跟老袁一起居住生活,但是两人并没有登记结婚。
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老袁不能算作自己母亲的近亲属,没有资格分得赔偿款。
2、老袁却说自己和李红娟举办过婚礼,两人共同生活20多年,双方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自己可以分得赔偿款。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老袁提供了派出所的证明、村委会的证明、还申请了李红娟的哥哥出庭作证,证明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
老袁拿出了医院病历、发票、缴费凭证等证据,证明李红娟生前患病,一直都是自己在出钱替她治疗。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两个人也是以家庭为单位,共同承包的土地,从这些证据上,可以看出两人共同生活的事实是长达20多年。
因此,他认为既然自己和李红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20多年,自己理应分得赔偿款。
3、法院的判决让人意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双方对本次事故负同等责任,法院判决对方赔偿李红娟家属9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老袁和李某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两人共同生活20多年,双方之间有彼此抚养的义务,而且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本案虽然是交通事故纠纷,严格来说,不属于遗产纠纷,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参照遗产继承来处理的。
另外,如果老袁不参与分配,以后的生活会面临一定的困难。
最终,法院判决这90万元由小杨和老袁共同分配,小杨分得60%,老袁分得40%。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