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和上司搞鬼的下场!河南一男子,在银行担任客户经理。他在上级的授意下,帮助上级伪造了3笔贷款,一共85万。上级为回馈男子,给了他3万提成,男子因害怕没有收。可最终还是被银行发现了。东窗事发后,男子立刻做了一件事,减轻了自己的刑法,法院最终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下班回家的路上,王宇左思右想,满脑子都是上司杨科中午吃饭时,跟他说的事儿,他一时间拿不定主意。
杨科和王宇都是某银行职员,王宇是客户经理,杨科是科长,是王宇的上司。
杨科想要搞一个投资,多赚点钱,可他手上的闲钱并不多。
于是,就动了歪心思,他提出,让王宇利用职务之便,给他放贷一笔钱,他需要百八十万。
王宇并没有当场答应,而是说他想想怎么操作。
王宇这样说,也只是缓兵之计,他心里清楚,他能做到这个位置,离不开杨科的提拔,而杨科现在还是他的顶头上司,如果他拒绝了,杨科指不定在工作中给他使绊子。
更重要的是,王宇认为,这件事儿只要他不说,杨科不说,就很难被发现。
于是,权衡利弊后,王宇给杨科回了个微信,说,可以。
等到时机成熟后,王宇帮助杨科完善了三笔身份虚假的贷款申请,一共85万。然后又利用职务之便,开启绿色通道,逐级上报审批。
贷款成功后,杨科成功拿到了85万。均用于自己的投资项目。
事情顺利结束后,杨科约王宇吃饭,两人定了一个包间,杨科塞给王宇3万块钱。
王宇心里很清楚,这件事已经错了,不能再错了,所以就委婉拒绝了杨科。
可让他没有料想到的是,两人的事情很快暴露了,毕竟纸包不住火。
事情暴露后,王宇倒是脑袋清楚,先是给领导反映,他是在杨科的授意下才干的,杨科是他的领导,他也不好不听。
再者,他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法院审理认为,王宇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186条规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王宇明知杨科让他干的事情违法犯罪,还去干,这就是知法犯法,应当严惩。
2、法院审理认为,念王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宇有期徒刑4个月,并缴纳罚金1万元。
3、杨科明知道伪造信息贷款,是违法犯罪行为,还故意为之,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193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后。
85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所以说,杨科至少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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