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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昭通,一4岁女童被一男子抱走后性侵,当家人们找到女童时,发现女童满脸泪痕、衣

云南昭通,一4岁女童被一男子抱走后性侵,当家人们找到女童时,发现女童满脸泪痕、衣衫不整,裤子上还带着点点血迹。后一审法院判决男子有期徒刑5年,但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却遭到了女童家属的反对,认为判得太轻,于是提起抗诉,后此案被发回重审。

(来源:云南昭通中院)

事发当天下午,时任县编制办主任的郭某来到一家理发店门口,发现年仅4岁的女童小玉正在自家理发店门前独自玩耍。

郭某上前拿糖引诱小玉,然后抱起小玉就往位于县扶贫办家属区的家走去。可是在回家过程中,小玉发现自己逐渐远离了自家的理发店,突然害怕了起来,不断哭喊、挣扎。

郭某见哄不好小玉,只得调头准备将小玉送回去,这下小玉不哭闹了,可是郭某却犹豫了起来。最终在经过一番斟酌后,郭某直接捂住小玉的嘴,将其抱回了家中。

当小玉的母亲王某忙完店里的生意,准备叫小玉吃饭时,却发现小玉不见了。王某十分慌张,立即联系了家人一起寻找小玉,甚至还报了警。

可是到了晚上21时30分,始终未找到小玉的身影,这让家人们误认为小玉被人给拐跑了。

就在这时,扶贫办家属区的一位住户将自己看到小玉被郭某抱回家的过程,告知了小玉的家人和警方,于是警方带着小玉的家人匆匆赶到郭某家楼下呼喊。

不久后,小玉果然从楼上下来了。不过,此时的小玉衣衫不整,裤子也未穿好,满脸的泪痕。

母亲王某看到小玉后,直接冲了过去,将小玉紧紧抱在怀中,心中的大石头终于可以落下了,可她却未注意到小玉的异常,反倒是几位民警觉得此事蹊跷。

随后,民警敲开了郭某家的门,然后询问为何要带走小玉,小玉衣衫不整又是怎么回事,可只穿着裤衩子的郭某没有回答民警的任何问题。

民警见郭某不配合,于是将他带回派出所继续调查。由于小玉身上有些伤,民警还安排了警车将小玉送医治疗。

可医生在诊断过程中,却发现小玉的下体遭到了撕裂伤,虽然膜还保存完好,但下体破裂和出血,以及还有成人下体的毛发,这无不宣告着,小玉被人性侵了。

当警方拿到医院的诊断报告后,气愤地摔在郭某面前,而面对如此铁证,郭某终于松口承认了自己的一切罪行。

后一审法院认定郭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考虑到郭某承认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故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小玉的家人对这一判决完全不认可,他们对此表达了强烈的不满,社会上的一些关注此案的人士也纷纷支持小玉的家人,要求对郭某从重处罚。

随后,小玉的家人向县检察院提出了抗诉请求,但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没有问题,所以未同意抗诉申请。

面对这一结果,小玉的家人并未放弃,他们继续向市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同时就民事赔偿部分提起了诉讼。

不久后,市检察院就此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理由是:

1、被害人小玉是未成年人,但法院在对郭某量刑时,未予以从重处罚。

2、小玉被性侵时才4岁,这说明郭某的行为极为卑劣,社会影响巨大。

中级人民法院在调查审理后,认为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期间,小玉的家人与郭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郭某一次性赔偿小玉的家人15万元,取得了谅解。

那发回重审后的判决结果,会不会更轻呢?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并没有问题。

郭某将4岁的小玉抱回家中,且实施了奸淫行为,一系列证据确凿。此时不管小玉有没有反抗或被威胁,郭某的行为都会按照强奸罪论处,且要从重处罚。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其次,一审法院对郭某量刑太轻。

从案件的走向来看,一审法院在审判郭某时,郭某只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认罪认罚等可以减轻处罚的行为,并没有赔偿,也未取得小玉及家属的谅解。

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才判了郭某5年有期徒刑,实在是相当轻的。

更何况,最高院和最高检、公安部早已严正声明过,凡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类犯罪行为的,必须严惩不贷,决不轻饶。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此类犯罪的,从重处罚。

因此,对于郭某性侵小玉一案,绝对不能轻判。

最终,法院重审案件后,决定判处郭某有期徒刑8年。

不过,郭某在坐牢期间,表现良好,获得3次减刑的机会,共计减刑2年8个月。

虽然从情理上来讲,很多人是不同意对郭某减刑的,但法院并未判决限制减刑,而郭某在狱中表现良好,符合减刑的条件,所以从法律上来讲,并没有什么问题。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