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男子在上班期间,跑到马路边上抽了根烟,结果被一辆失控的汽车撞伤。事后,男子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但遭到了拒绝,公司认为男子擅自离岗抽烟,本就不属于工作状态,不应认定为工伤,而人社局也支持了公司的意见。可男子却不服,他坚称抽烟也是为了更好的工作,于是将公司与人社局告上了法庭,但公司与人社局均认为抽烟并非必需的审理需求,工作时间不该离岗抽烟。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男子的诉请,公司与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那二审法院会怎么判?
(来源:湖北武汉中院)
吴某在某公司的仓库任职,他的工作就是调度仓库中的货物。对于这份工作,吴某还是十分满意的,唯独一点不好,就是仓库区域内严禁吸烟,吴某每次都只能走远路,去仓库外抽烟。
事发当天上午,吴某正在仓库进行调度工作,9点半左右,忙碌了一阵的吴某感觉有些疲倦,大概是昨晚没有睡好的缘故,他决定去抽根烟提提神。
可谁能想到,吴某来到经常抽烟的地点,刚坐下点了一根烟,准备稍作休息时,就看到两辆汽车在道路上发生了碰撞,其中一辆汽车失控,冲向了正在抽烟的吴某。
吴某当时根本来不及反应,就被车辆撞倒在地,身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吴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后经诊断,吴某的脾破裂了、脊柱也骨折了,这两样加起来治疗的费用可不低,这让吴某犯了难。
公司领导得知吴某的遭遇后,拿了一笔关怀费给吴某,可这点钱根本不足以抵扣医疗费用。吴某左思右想,决定让公司去申请工伤认定。
可是公司领导认为吴某在岗期间,未经批准就擅离岗位抽烟,这不是在工作范畴,所以不能算作工伤。
见公司不同意申请工伤认定,吴某便自行搜集材料,自行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但是人社局却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吴某上班时候去抽烟,这超出了必要的生理需求,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吴某不服这一决定,于是将公司与人社局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撤销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在工作时,擅自离岗,外出抽烟,这确实是不对,但考虑到吴某的工作性质以及工作环境等因素,以及事故发生地点就在仓库附近,可以认为吴某的情况属于工伤。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判决撤销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公司与人社局均对一审判决不服,双双提起上诉,辩称: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的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具体到本案中,吴某在工作时间到仓库外面抽烟,被马路上的车给撞伤,这已脱离了工作场所。
另外,吴某受伤并不是因为工作的原因,也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所以这些都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一审判决。
那二审法院会怎么判?
本案所争议的核心问题,其实是吴某在工作时间外出抽烟,是否符合在工作场所的定义,或是否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定义。
二审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
1、吴某是在工作时间内外出抽烟,虽然他走到了马路上,但事故发生地点距离仓库大门只有不到10米的距离,这可以视为对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因此,工伤认定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这两个条件已经满足。
2、吴某利用工作时间内去休息吸烟,虽然这不是工作内容的一部分,但结合吴某的工作环境等情况,可以发现吸烟有助于其更加精神的完成调度工作。
因此,吴某在工作时区吸烟,其实是在行使其自身的休息权利,应视为工作的延续。
3、《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了本条例。
由此可见,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受伤员工能有钱治疗而制定的。既然如此,在工伤认定时,就不应该过于苛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人社局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故维持一审判决。
对此,您怎么看?